違反了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後果會怎樣

2021-03-03 22:06:21 字數 1479 閱讀 3449

1樓:楊崇鋒律師

要看你的違法情節嚴不嚴重,如果不是很嚴重的話,只需要賠償或調解就可以了。

2樓:mr梔子花開

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追究標準的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

3樓:lv小梓

這個你去網上查一下,都 很清楚的,不過條文羞澀難懂,不一定能理解,最快的方法就是去法律諮詢平臺、律伴 找個律師問一下。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條紋之中。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這項法律規範的意義就在於,一方面高度重視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須看望或者以問候的方式給老年人以精神撫慰,讓他們有精神上的寄託;另一方面則提醒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包括探親權利。儘管規定中並沒有細化法律責任,也沒有附加具體的實施細則。現階段,只能屬於一項倡導性的規定,起到的是一種提醒和督促的作用,但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有關極其重要的的積極作用。

5樓:言下何妨

首先 你提問中有錯別字,將 常回家看看 列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內,首先體現國家對於老年人群體的關注,越來越強,這和我們國家面對日益的人口老齡化是相對應的一種舉措。法律具有強制性,列入該法,可以更大程度上去促進年輕人常回家看看父母,關愛父母,這也是符合我國尊老愛幼,孝順父母的優良傳統,也利於改傳統的繼續延續,營造社會的善良風俗。

6樓:七臺河李陽平

真是多此一舉的加了這一條,有孝心的人不用法這會想到老人的期盼,無孝心的有此法條也一樣不起作用,因為只是一提而以沒有強制制約力。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今起實施,按照新法規定,今後子女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將屬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視為不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以上明確規定了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但對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超過三個月完全不與老人聯絡,此應該視為不當,老人可以請求),履行方式可經看望,也可以是問候,而問候,可以是一個**、一封信、一張賀卡等等。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吧,首先得明確界定三個問題,一是怎麼算「常」?二是怎麼算「看」?三是「家」把握?

如果父母長期住院或者在養老院,豈不是再怎麼看也違法?還是說只要回到父母常住居所所在區縣就算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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