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一方失蹤判決書離婚還需要去法院嗎

2021-03-03 21:07:09 字數 570 閱讀 8779

1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專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屬應准予離婚」。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中被告缺席可缺席判決,但離婚依據的事實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書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就能發生法律效力。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2)第151條也相應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夫妻另一方起訴之前,最好儘可能多的收集一些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這樣有利於法院認定夫妻之間確實已經沒有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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