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中的承諾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2025-07-28 04:06:48 字數 4273 閱讀 3497

1樓:旺理財

1、擔保人簽訂的是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擔保人承擔第二順位的還款責任。

2、承諾人簽訂的是承諾還款協議,承擔協議中約定的責任,承諾人一般承擔第三順位的還款責任。

擔保人和共同債務人的區別

2樓:華律網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係的時候,在債務關係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很多人對於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係中的區別是什麼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

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3樓:康波財經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4樓: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乙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裡不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援他的訴訟請求。

對於擔保人,一般都在6個月左右。

保證人和承諾人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的人。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及其授權的**人作出。換言之,承諾人必須是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人。

6樓:康波財經

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區別。

債務擔保中,兜底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7樓:追尋複製者

所謂兜底即是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

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2、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5、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什麼是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什麼區別和聯絡?

8樓:醬油回粉0lk堮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從以上概念中,可以發現三者的區別和聯絡。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9樓:點行**

法律分析:共同借款人不是擔保人,兩者應當有所區別。共同借款人處於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乙個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所有共同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擔保人屬於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是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而提供的保證。

只有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其中一般保證人還享有先訴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0樓:網友

共同借款人要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而擔保人是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是在貸款人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強制執行擔保人。

11樓:柴子昂

我的問題是:貸款合同(不是購房抵押貸款合同)中寫明擔保人的一方,其提供的資信房產與借款人是共有財產,在償付借款時就由擔保人變為共同借款人了嗎?我們這邊法院不是先扣除借款人的財產償還債務,不足部分再由擔保人承擔,而是作為共同借款人平分債務,這樣對嗎?

保證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

12樓:催天下

1、保證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出具的保證。此外保證人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人一般是指用物作為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由擔保人用擔保物抵債,替債務人償還債務。

13樓:找大狀法律服務

(1)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擔保人的型別中包含保證人;

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及其全部財產(非特定財產)為債務人作擔保。

擔保合同中,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是同乙個人嗎

14樓:網友

擔保法、物權法均沒有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是同一人。

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很多。

15樓:楊文戰

債務人和擔保人是同一人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本來債務人就有償還義務還是做什麼自己的擔保?要麼用第三人做人的擔保,要麼用財產做物的擔保,此財產不論是債務人財產還是第三人財產都可以。

經營權本身是不能做擔保的,你可以讓他找其它財產做擔保。

16樓:永世回眸

如果單純從你的問題來看,債務人與擔保人同為一人,且沒有其他物的擔保的情況下,那種擔保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啊,因為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切實保障。

但你這裡情況是有所不同的,你談到了他有乙個飯店,建議你先了解一下飯店的性質,比如是為公司或是個體經營或是其他形式,通過飯店來進行擔保和債務人擔保是不同的概念的。現在最關鍵的是要看飯店是什麼組織形式,可以用何種名義來擔保。要做到擔保合同有效啊。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17樓:冰傲狂雲

不可以啊。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可以是同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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