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結婚前被男友分手,女友要求賠償一百萬,發生了什麼事?

2025-07-11 19:55:21 字數 5776 閱讀 5893

1樓:宣選

證明女子跟自己的男朋友已經宣廳雀布了哄睡,兩個人就快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兩個人在商量結婚具體事宜的時候,出現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偏差,因為彩禮的問題,男方認為女方不尊重他,兩個人在情緒激動之下,便選擇了分手,女子要求男子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

女子和男子都來自不同的地方,兩個人也是因為網路相識,最後奔現一見鍾情,再戀愛一年半的時間,意外的女扮磨孩就懷孕了。

得知訊息的男子非常的開心,就與女方家長商量準備結婚的東西還在女方的老家進行了訂婚宴。隨後就要開始準備結婚的東西,按照女方的習俗,男子要準備八萬八的彩禮和一套五金四大件。還有要求在男方那邊舉行完婚禮之後,要回女方這邊重新再舉辦一次扮缺早,也就是面對這樣的條件,男子非常的不樂意,因為他只有5萬的彩禮。

對於女方家所提出的五金以及其他要求,他根本就不能滿足,面對這樣的事情一度認為不需要這麼大操大辦,辦一場婚禮就需要很多錢,所以就願意辦一場,但是當女方的父母聽到之後,必然也是不同意的。因為自己的女兒是獨生子,所以必須風風光光,但是男子咬定必須辦一場婚禮,而且只有5萬的彩禮,其他要求都不能滿足。

2樓:阿斯達歲的說

是因為即將結婚之前,女方提出來除了彩禮之外又加跡扒了別的一些錢,而男轎州尺方覺閉高得女方這樣做非常的不合理,因此才生氣的提分手,但是女方現在已經懷孕了,因此才要讓男方賠償100萬。

3樓:網友

現在的年輕人在結婚前一般都會產生一些恐懼,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婚前恐懼症,所以在結婚前很容易會出現分手這種情況,那為何結婚前最容易分手呢?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結婚前比較容易焦慮,對未來產生了不安全因素。

一般情況下,男生在婚前產生這種現象比較多一些。

當這種不安全感過高公升喊的時候,他們就會有想分手的想法,這個時候如果不及時採取一下措施,很可能有答笑顫逃婚的情況發生。

一般常見的都是因為婚前準備的時候太過麻煩,有時候就會導致男生不想結婚的情況發生,因為有很多情侶訂婚的時間與結婚的時間距離比較短,所以有很多瑣碎的小事,清敗加上男生工作的原因,就會給他無形中造成一種壓力,從而就出現了婚前分手的現象。

4樓:大事發生的

男子和女主談了一年多的戀愛,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女子還有了男子的孩子,但因為對彩禮意見不統一罩散鎮就提出了分手,但後續雙方認為沒有複合的可能性物粗後,女方就選擇流產,但需要掘凱男方負責流產之後的生活保障,要求男子出100萬的賠償。

5樓:正強身化大鳳來

這位女子就在結婚前被砍頭碎屍丟入下水道了,然後家屬要求男方賠錢一百萬。

6樓:王芳芳麼麼噠

這個女孩子懷孕了才會和對方去要百萬分手費。可以說是身懷六甲。

7樓:捷凝冬

是離婚家務補償案。

杭州一女子戀愛2年花了96萬,分手後被男友起訴還錢,法院是如何宣判的?

8樓:康奈爾

法院宣判女子需要將這筆錢歸還給男子。

女子非常不服氣,她表示自己會重新上訴,只不過二審依舊維持原判。這對情侶在一起的兩年時間裡,男子前前後後一共給女方花了96萬。平時的大額轉賬非常頻繁,雙方沒有如願踏進婚姻的殿堂。

分手之後,男子要求還錢,覺得這筆錢必須歸還指局。將近100萬的戀愛花銷都可以夠房子的首付了,男子的決定是正確的。既然都已經分手了,那戀愛期間的大額花銷都必須要回來。

女子認為這筆錢屬於戀愛期間的自願贈予,但是男子認為是彩禮錢。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法院還是支援了男方的立場。大家在戀愛的時候儘量不要發生大額金錢往來,等到正式確立婚姻關係之後,雙方的關係才能有法律的保障。

1、法院支援男子,並且判決女子還錢86萬。

不管女子有沒有錢歸還,都 必須履行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有異議的話,可以再次提起上訴。覺得,在戀愛期間,不要有大額轉賬。

萬一兩人分手了,這筆錢很難說清楚,最終都會到對薄公堂的地步。

2、這件事情的受害者是男生。

他為這段感情付出了這麼多的金錢和精力,始終沒有得到女生的認可。女子從始至終都沒有給物件花過什麼錢,她完全屬於在白嫖男生的東西,估計這兩年的錢早就已經被她花陵纖得一乾二淨了。

3、我認尺逗仿為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

像這樣的女人,認為自己的青春和貞潔是無價的,我認為非常可笑。但凡是乙個成熟的成年人,都不會說出這種話。女人在沒有和物件領證之前,不能花對方這麼多的錢。

你認為法院的宣判怎麼樣呢?

9樓:慧慧答題

法院最後茄肢宣判女子把這筆錢都冊謹還給男生,顫姿世因為男生平時大額轉賬給女生的次數非常多,最後兩個人沒在一起,所以要歸還。

10樓:瑟瑟十七公主

法院判決女子應該歸還給男友20萬塊錢。雖巨集運然這個男友給女子花了90多萬,舉者但這都是他自願贈與給女方的,正絕薯大部分都追不回來。

11樓:生活小常識羽老師

法院經過審理,支援了俞先生的訴求,判決徐女士歸還俞先生86萬元。法院的一審判決,讓徐女士很迅缺行傷心,也很不滿,她表示兩人在戀愛的時候,她也付出了很多,畝譁比如青春和扮顫貞潔,這些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12樓:無能為力大蒜

法院最終宣判女子不需要賠償男友的這些錢,因為這是男友自願給女朋友買的,無權要求賠償。

男友與一女子長期同居,福建女子要求其賠償20萬,業內律師對此有何表示?

13樓:手搓火線老電工

首先我認為這名女子的行為很可能是敲詐,主要是因為他們兩個人雖然已經相戀八年,但是沒有結婚,所以她的男友跟別人同居也是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向別人索賠20萬塊錢,說實話,其實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當然,在道德上,這名男子的行為的確是不正確的,畢竟白白的浪費了別人八年的時間,今天就跟大家來**一下這件事簡源情。<>

第一,整個事情發生的經過。小麗想要跟自己的男朋友結婚,但是在提出這個要求的時候,卻發現自己的男朋友竟然跟另外乙個女子長時間同居,而她的男朋友比她大12歲。他感覺自己上當受騙,所以就提出了20萬的索賠要求,但是男朋友並不想要給他這筆錢,所以他又找到了記者和當地的社判段區管理人員,希望能夠進行協商,最後男朋友提出賠償10萬塊錢,解決自己跟她之間的感情問題。

第二,男朋友的道德存在攔衝態了一些問題。我在最開始的時候就說了,不能夠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們幾個人都是沒有結婚的,也就意味著在這中間他們就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這個男朋友雖然欺騙了他們的感情,但是並沒有騙錢,所以並不屬於詐騙,也不屬於同婚罪。<>

第三,如何看待這樣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在談戀愛的時候,一定要看準物件,如果感覺可以的話,那麼在一定時間內是需要結婚的,不要像小麗一樣白白的跟別人談了八年的戀愛。而且對於小麗來說,她一直交往的物件年齡都比較大,自己八年的時間被浪費。

作為重要的是,在這件事情之後,估計他的內心會受到很大的創傷。

14樓:莫九牧

對於這件事,業內律師表示這是屬於感情糾紛問題,從道德層面來說,這樣的賠償是不合理的。

15樓:樂樂在此呢

律師表示這屬於兩個人自願的行為,是沒有必要賠償的,這種情況是不符合規定的,律師給出了合理的解釋。

16樓:創作者

業內律師對此表示兩個人情投意合。也沒有強迫的關係。所以這個男子是不需要向這個女子進行賠償的。

17樓:簡單愛

俗話說侍顫得好「誰年輕時沒碰到過幾個渣男」,雖然我們不能保證每一段感侍談伍情遇到的都是老或真心,但一定要在對對方有過充分的瞭解後,再決定是否與其交往,感情雖然「轟轟烈烈」,但最後還是需要回歸平靜的生活。

34歲女友提分手向長沙男友索要20萬對於這件事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18樓:涼爽的魚

在戀愛關係中,兩個人是互相平等的關係,誰也不欠誰的。如果是因為單方面地願意送給對方禮品,或者請對方去餐飲、商場等場地進行消費的話,這也屬於共同的交往消費,沒有理由還要求償還回去。34歲的女友在和小自己一些的男友交往的過程中,遭到了男友的暴力對待,並且沒有人身自由,走到**都會被男友監控,自己是在受不了的情況下,想著要分手,這個時候男友反而要求對方賠償自己20萬,這種做法讓人覺得非常的滑稽。

在這段戀情中,雖然一開始兩個人是通過網路認識,之後才在一起的。但是也是在知道對方的情況之後才開始談戀愛,只不過隨著交往的深入,並且還住到了一起,這名34歲的女子,本來是奔著結婚去的。現在反而在同居後看到了男友的真實面目,那就是好吃懶做,貪婪,並且還有暴力傾向,對自己的控制慾極其強大,都快想著要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

所以女子才要求的分手,但是對於男子並沒有造成實質的損失,也就沒有賠償一說。<>

兩個人在交往的期間,因為女子是開公司的,一切開銷都是女子在出,而男子就是在家裡睡到自然醒的樣子,偶爾去女友的公司幫忙。這種情況女子想分手,也沒有任何的證據可以支撐她虧欠自己的男友,所以就沒有充足的理由去支付給對方20萬作為賠償。<>

這個男友經常疑神疑鬼,懷疑自己的女友和年齡大的其他男人交往,所以才會情緒難以控制,想著要女友給自己一筆錢,誰知道最後也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只是得到了象徵性的三萬元賠償。

19樓:小阿星

我的看法就是我非常不理解這樣的結果,畢竟兩個人之前相愛過,這樣的做法太過於極端,而且作為女生一定要自尊自愛,不應該做出這樣的行為,會讓別人看扁你。

20樓:拉布拉斯不變換

既然雙方還沒有結婚,在分手是女方就沒有資格向男方索要鉅額分手費,這不是男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21樓:happy薛醜醜

我認為這個男朋友的這種做法有些過分了,因為就是兩個人在交往,要錢就過分了。

戀愛兩年,男友中途偷偷和前妻復婚!女子還被要求還錢 ,法院咋判的?

22樓:社會小茶壺

廣西南寧,發生了一起揪心事!17年的時候,王女士認識了比自己年長几歲的劉先生。一來二去,王女士與離異的劉先生確定了心意。

戀愛似新婚,經濟實力不錯的劉先生對王女士非常大方,不僅讓王女士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還時不時給王女士支付生活費。

同年11月,王女士的父親因病住院,王女士便用劉先生的信用卡為父親繳納了元的**費用。之後,劉先生還特地向王女士轉賬萬元,讓王女士專心為父親治病。

見劉先生如此上心,出錢又出力,王女士覺得自己非劉先生不嫁。但王女士的美夢卻因劉先生前妻的一通**而破碎。19年的下半年,王女士接到劉先生前妻的**,指責王女士是「小三」,破壞她的家庭。

原來,劉先生與前妻在18年3月復婚,一直沒有告訴王女士。王女士無法接受劉先生的做法,更不願意被「小三」,果斷與劉先生分手。劉先生認為,分手可以,但戀愛期間為王女士花費的19萬餘元,她必須返還。

遭到拒絕後,劉先生以不當得祥宴利為由將王女士及其父母訴至法院。既然復婚了,就應該向王女士坦白,不應該繼續矇蔽王女士,陷她於不道德的處境之中。所幸王女士在得知事實後,能夠保持清醒,及時抽身,不然不知道會面臨什麼樣的牽扯。

可能從劉先生的做法上,有的網友認為王女士不應該向其返還19萬餘元。那這在法律上行得通嗎?在本案中,劉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兆陪錢款,而王女士並未向其支付任何對價,雙方的關係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徵。

在法律上,贈與合同有普通贈與合同及附條件贈與合同之分。

像本案中,劉先生本身就是高收入群體,工資水平較普通人高很多。劉先生基於維繫他與王女士的感情,不僅給王女士的父親謹猜銀支付醫療費,還向王女士支付生活費。在劉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該等款項時,並沒有明確該等款項是不是以結婚為條件,而雙方實際也沒有談婚論嫁。

所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向王女士支付19萬餘元有附帶條件。既然無證據證明,那兩人的贈與合同就是普通贈與。

在王女士接受劉先生的贈與款時,贈與合同就已經履行完畢。所以,王女士是基於她與劉先生的贈與合同獲得的19萬餘元,並不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故而,劉先生的主張不能成立。

基於此,一、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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