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歸業主共有,哪些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2025-06-15 13:20:06 字數 2644 閱讀 6190

1樓:ccc菜辣椒

說到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我們首先要先了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個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當你購買了某小區的房屋後,除了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外,還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

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讓正包括:(1)建碼滑檔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4)物業服務用房;(5)佔用業主共有的道遲亂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小區哪些地方屬於所有業主共有

2樓:棗莊李皓男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裝置歸業主共有:

1、物業管理用房;

2、門衛房、**間、監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

3、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

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綠化、道路、場地;

5、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6、其他依法歸業主共有的設施裝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哪些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3樓:律漸

小區內下列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一、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亮唯搭外;

三、建築區劃內山弊的其他公共場所敬拿、公用設施;

四、物業服務用房;

五、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六、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

哪些屬於業主共有部分

4樓:吳莉

1)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渣譽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一、民法典對業主共扒沒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的規定。

很多小區會在業主的共有部分設定廣告,這些廣告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應該屬於業主共有。再如,佔有業主共有的小區空間、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的車位、用房,出租後的租金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後,也應該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入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對「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進一步細化了利益分配和操作流程,將共有部分的收入歸屬以及合理成本的扣除進行了明確。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公司進行了共有部分的經營,物業公司只能取得合理成本,其他的收益都是如此段歸業主所有。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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