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同意才能通過業主管理公約

2025-06-04 12:55:07 字數 5705 閱讀 5937

1樓:個人行家

全體業主半數以上。

根據建設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的規洞賣定: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運顫迅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旁此。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半以上業主同意。

業主公約由誰制定

3樓:馬濤

法律分析:業主公約是是由全體業主制定的,是全體業主就業務建築物的管理、使用、維護與所有關係等各個方面所達成的書面形式的自治規則。但是也要注意,是需由代表全體業主的權利的業主大會進行表決的,並且通過之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乎棗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姿渣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跡頃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公約需要多少業主簽字才能生效

4樓:臧洪躍

法律分析:全體業主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賣兄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禪盯;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中襲襲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公約需要多少業主簽字才能生效?

5樓:邵帥

法律分析:全體業主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頃攔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歷乎冊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肢巨集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管理規約不需要每個業主都同意是對還是錯

6樓:

親,您好物察,很高興為您解答:管理規約不顫凳需要每個業主都同意是對還是錯答 對的簽訂業主臨時公約,首先必須是業主,其次要獲得不低於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三要明確責任義務範圍、目標和生效起止時間。罩洞茄。

業主公約需要多少業主簽字才能生效 -法律知識

7樓:曹俊峰

法律分析:全體業主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頃攔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歷乎冊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肢巨集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公約

8樓:杜小軍

法律分析:業主公約,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使用、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祥爛巧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歷行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謹鍵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業主公約是否大於物業管理條例

9樓:競鑰陀

是的。如果你指的是以***令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那肯定後者更大;如果這個物業管理條例是指物業公司內部規定的話,那它對業主沒有約束力,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決議才是處理小區內部事務的依據。

所謂前期物業管理即物業從開始交付給業主到業主猛啟成立業主大會之間這段時間的物業管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不僅僅是物業管理的服務物件,同時也是物業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他們既擁有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義務。

業主的責任得到落實,是物業氏知讓管理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業主必須樹立公約意識。物業管理涉及多個業主,業主之間既殲局有個體利益也有共同利益。

單個業主的個體利益應當服從大多數業主的整體利益。

什麼是業主公約?

10樓:未來法律

您好:業主公約。

在業權轉讓或物業出租時,請將此公約轉交新業主或租戶以便參閱。

根據《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就所購住宅的使用、維修、管理等事項訂立本公約。

制訂"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目的為提高物業價值,美化環境、保持舒適及優良的環境,而非令業主感到有所不便。業主必須明白一切違反公約的行動,都需損耗時間與金錢,謀求補救。希望各業主認真閱讀本公約。

一、社群管理一般資料。

1.管理公司。

根據"公約"規定, (以下簡稱管理公司)已獲委任全權管理社群內一切事務。"公約"內條文由管理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訂,並經房屋買賣雙方(或管理公司、開發商與業主)商議後而簽訂,條文內容必須雙方遵守。各業主已同意遵守"公約",並且其租客、使用權被許可人、僱員及**人亦須遵守"公約"。

2.社群管理處。

社群管理處位於:

辦公時間如下:

1) 管理處: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由上午八時至 二時及由下午一時至五時,星期。

六、日及國家規定的勞動假期休息。

2) 保安中心: 廿四小時服務,若有任何緊急投訴或諮詢,請與當值主管聯絡,以便即時協助。

3.管理公司職權。

管理公司依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有權向各業主收取管理費用;制訂,修改及增刪管理規則;僱用員工;並就有關物業的管理,代表各業主與**機關和公共服務公司進行磋商。管理公司亦有權執行公約,拆除任何未經批准之加建及改建工程等;對任何違例事件提出訴訟;向有關業主收取及追討由任何違反公約而引致之損失及一切有關費用(包括訴訟費等)。管理公司對社群公共設施進行盡善盡美之保養及維修,並盡力保持社群環境清潔美觀。

為了使社群獲得妥善管理,全體業主特此授予管理公司應有和必須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向各業主收取根據本公約規定應繳之一切費用;

為社群樓宇及其管理公司人員購買適合之保險;

為社群安排垃圾收集及清理;

維修、管理、清潔、更新及裝飾公共地方及設施;

防止公共地方及設施任何部分被障礙物阻塞;

為社群安排水、電、煤氣及其它必需的**;

根據需要在社群設定保安人員及保安系統;

設定及維持社群之公用天線;

消除及拆去在土地及社群及樓宇上任何違法或未經批准或違反本公約規定之設定物、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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