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陵枝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橡銷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你的公梁汪遊司應該在2011年5月11日之前與你簽訂書面合同,所以從2011年5月11日起應該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胡冊合法巖做弊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粗族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3樓:網友
你的試用期是乙個半月飢備野,如果你在進來的時候就和公司簽了乙份合同,那麼我要恭喜你,你已滾肢經過了試用期的考核,現在已經是一名正式的員工了。因為每個公司都只籤乙份合同,其爛喊中包括試用期。
4樓:
你的合同是多長時間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時間裡面的)
9月13日入職,10月11日籤試用期合同,公司違法嗎?
5樓:
摘要。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9月13日入職,10月11日籤試用期合同,公司是不違法的。
9月13日入職,10月11日籤試用期合同,公司違法嗎?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9月13日入衝陪職,10月11日籤試用期旦胡合散遲蠢同,公司是不違法的。
法律分析: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就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歲畢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您這個態畝沒有超過乙個帆雀森月,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或輪念動關係,應當衫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桐猛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我2010攆月12日正式在現在這個公司上班,三個月的試用期,在7月1日簽訂的正式合同,合同期是1年。
6樓:網友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你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有以下條件: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建議你持合同及公司的通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你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包括多出的乙個月試用期)及未滿期合同的補償等。
7樓:
1.公司未在你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你從至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
2.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違法。一年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
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你已經實際履行了3個月試用期,公司應當支付你3-2=1個月的試用期滿月工資的賠償。
3.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你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二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4.公司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應當再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5.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以上賠償要求。
8樓:老嘍啊
按在單位上班的年限補償。一年加乙個月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白你是12月開始上班還是7月開始上班的。
第一、1年期的合同試用期不允許有三個月這麼長。
第。二、如果實際從7月1日開始上班的,那麼到12月已經過了試用期,公司不能無理由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法定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那還有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第。三、如果是12月開始上班的,那應該還在試用期內,公司如果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即可以提出解除,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0年11月份簽訂試用期合同3個月,到期2011年2月簽訂1年合同是不是不合法
10樓:
2010年11月份簽訂的試用期合同3個月。這份合同是違法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按第83條規定孫橘,你可以得到2個月試用期滿後的工資賠償。但因為至今已經超過了一年,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仲則廳團裁時效已經過了。
2011年2月簽訂1年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現在該簽訂第三份合同了,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伏棗如果第二份合同到期滿乙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第82條規定要求雙倍工資。
11樓:網友
如果懷孕了 肯定是多數不會跟你繼續簽的敬培你必須要在你懷孕之前想辦法簽下來 你散瞎懷孕他就沒辦法對付你了對於這種不主動繼續簽約 你工作上也沒有也別失職的衝稿空情況 你可以撥打你們當地的勞動仲裁諮詢並且會給與你幫助。
希望我的意見能幫助你解決困擾!
12樓:天道
本來合同不存試用期合同,合同簽訂的前提是平等、誠信、公平自沒侍願的原則2011年2月簽訂一年的合同到2012年2月是合法的;該續簽新合同時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果公司一直拖延枯或吵推諉,可以向勞動局提出投訴保障團鍵自己合法權益!
我2010年6月初進的公司試用期(大概乙個半月) 期間我一直是實習一職,沒簽合同。 在2010年6月26工作期間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依法要求做工傷認定,因單位繳費不及時,應由工傷**支付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你可計算一下自己已經得到的補償和應得到的補償之間的差別:
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一、醫療等待遇。
一)工傷保險**支付專案:
1、符合工傷保險「三個目錄」標準的**工傷的醫療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3、符合規定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4、工傷**、確認需要**,符合工傷保險「三個目錄」標準的醫療費用。
5、符合規定的**性**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專案:
1、就醫交通費;
2、工傷津貼。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職工因工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指襲運,應獲得的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提出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你可事先到你本人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鑑定禪配委員會,諮詢一下,你的具體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可能被評為幾級。這對你的計算至關唯梁重要。
14樓:88北山愚公
建議您先去下鑑殘委員會 問一下 也有評不上的可能。
我是2012年4月8日簽訂的合同,4月9日正常上班。合同簽訂1年,試用期三個月,已經轉正,請看問題補充。
1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只要你沒有寫辭職信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你乙份勞動合同,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用人單位要乙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都有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週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千萬不要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主張補償或賠償意味著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你的勞動合同期只有一年,試用期有三個月,有乙個月是違法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你可以主張1個月試用期滿的工資標準的賠償金。這個必須在明年6月前提出賠償要求,否則仲裁時效就沒有了。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16樓:午己土
新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照條文到勞動部門就行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詳細的還是到當地勞動局或向律師作當面諮詢好。
本人於2010年6月15日進入公司工作,當時說好的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籤勞動合同,但到現在快4個月了公司還沒
1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19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性要強。 公司說不定把這個也算在考查你的主動性。 趕快去找吧。
20樓:網友
主動提出,應當讓其立即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如不籤就申請勞動仲裁。
2011年2月25號正式上班,試用期為兩個月,合同為兩年。試用期過後底薪為2600,六月四號公司對我進行辭退。
2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給予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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