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從歷史角度看世界
唐律全名叫《唐律疏議》,是唐高宗在永徽年間讓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等**在《貞觀律》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一部對唐朝極為重要的法典。雖說這部法典中共只有12篇30卷,但是當初他們光是修改跟完善就花費了一年灶此姿多的時間。
唐律主要有以刑為主,諸法合體;依禮制律,禮法合一;科條簡要,刑罰適中以及語言精練,立法高超等特點。由於《貞觀律》在很早之前就因為戰火等原因軼失,至今都沒有發現。所以唐律就成為了中國歷史上迄今儲存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成文法典,同時代表了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即便是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有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義,對於研究中國唐朝的一些文化、政治以及風土人文都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其實中國在很早之前隱絕就已經有法律的意識,比如在夏朝的時候就已經開始慢慢確立法制,只不過當時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單薄,各法律文獻當對來說比較簡單。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各個朝代或者國家都慢慢開始建立所欲自己國家的法律,只不過各個國家的統治不同,導致其確立的法律也不一樣。每一次朝代的更替的時候,法律法規也會發生不小的改變,直到唐朝唐律出現之後,這樣的情況才有所好轉。
唐律作為乙個承前啟後的法典,不但在唐朝一直用到了唐朝末期,就連後來的統治者都將其當作法律的範本,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比如古代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扒薯大都都是摹訪《唐律》改編的。除此之外,這部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有非常高的聲譽和地位,就連國際法制史學者都將其跟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稱其為中國古代「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樓:乾萊資訊諮詢
唐代行用實施的法規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種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
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舊唐書。刑法志》);睿宗下敕說:
律令格式,天下之本」搭基(《唐會要。定格令》);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分說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還有敕、典、例為補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即專指它。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律以正罪名」。
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種法律形中最為穩定,地位也最高。內容規定了各種刑法原則,和各種犯罪的認定與科刑的標準,也以說是一部刑律或是稱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設範之制」,是有關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所謂「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新唐書。刑法志》)。令所涉及內容包括**的設定、品秩、俸祿、選舉、考課,國家際祀的禮儀,及戶口、田制、賦役、倉庫、廄牧、關市、醫疾等制度方面的規定。
可以說,唐代的令就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政管理條例。唐前期在武德、貞觀、永徽及開元年間都曾修令。
格的作用是「禁違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視格的編纂、刪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臨時頒佈的針對具體違法、違令行為進行刑事鎮壓或行政處罰知枝山的制敕,經有關部門整理,加工修改,去掉重複及相牴觸的內容,按尚書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門別類彙編而成單行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別法或行政特別法的性質,其效力往往大於唐律本身。
這些按部門分類的條格,留於本司行用的,叫「留司格」;頒行於天下諸州縣共享的,叫「散頒搭中格」。唐太宗貞觀時刪格敕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
式的作用是「軌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貞觀修律,定式三十三卷。
垂拱刪式為二十卷,其後《神龍式》、《開元式》併為二十卷,但其篇目為三十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篇目」(《舊唐書。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見些條文,如《唐律疏議》的疏文中有多處引用《式》文,計有〈刑部式〉、〈職方式〉、〈監門式〉、〈兵部式〉、〈禮部式〉、〈戶部式〉等。
唐朝刑法制度主要體現在哪部法典中?
3樓:傻哥阿呆
唐代的刑事法律規範,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唐律疏議》這部法典之中。唐律的刑法原則分為三類:第一是十惡重懲原則,第二是皇親、官僚減免原則,第三是其他刑法原則。
1.十惡重懲原則。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唐因襲隋律,對這十種犯罪予以嚴懲,並「特標篇首」。
十惡的具體內容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上述十種犯罪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直接威脅、損害皇帝人身、權力、尊嚴的謀反、謀大逆、謀叛和大不敬,這是十惡的核心內容;第二類是嚴重危害封建社會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類是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總之,這十種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權的根本利益和他們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關係到封建政權的生死存亡,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予以重懲。
對十惡犯罪重懲表現在:第一,凡預謀者,即構成犯罪;第二,罪犯本人一律處以重刑;第三,株連親屬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到寬免,死刑必須立即執行。
2.貴族、官僚減免原則。為了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確定了對於犯罪的貴族、官僚給予特別減免或適用特殊審理程式的制度,包括議、請、減、贖、官當等。
議」,即「八議」,是對八種特權人物犯死罪,在審判處罰時適用的特殊程式。這八種特權人物為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賢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傑出才幹者)、功(有卓著功勳者)、貴(大貴族大官僚)、勤(勤於政務,有突出貢獻者)、賓(前朝皇室後代)。
請」,是奏請皇帝、進行裁決的特殊程式。
減」,是減一等刑罰。
贖」,是以銅贖罪。
汪巨集脊 「官當」,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兩種刑罰。
這項原則充分暴露了唐律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本質。但是這些制度的出現,使封建特權制度困滲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貴族、官僚的恣意妄為,另一方面有利於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權,將貴族、官僚的生殺予奪集於己手。
3.其他刑法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及矜恤老幼、殘疾的原則。
2)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原則。但是唐律為了防止該項原則的適用影響封建統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確規定謀反、謀大逆與謀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隱不告。
3)自首減免刑罰。
4)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原則。
5)官吏犯罪,「私罪」從重、「公罪」從輕的原則。
6)數罪併罰的原則絕罩。
7)累犯加重的原則。
8)類推原則。
9)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望。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抄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
在乙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範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5樓:楊蕤
唐朝的法律形式。
來1、律--是刑事法源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
3、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
4、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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