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1樓:王巖
法律分析:這句話的法律原理是抵押權屬於從物權,不能脫離主債權單獨存在。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兄純。
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係。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配塵型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而從物權的培猜命運取決於主權利,主權利消滅,從物權也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2樓:胡文學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或者佔有質押物,或者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具有比較現實的物質基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一般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只有在抵押物、質押物折價或變賣之後,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債權人才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並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
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一、什麼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權?法律如何規定?
所謂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祥櫻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債權人為使自己的權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項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歲宴伍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代位權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乎或人享有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延遲;
5、債權人必須保全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3樓:洪利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是否可以
4樓:林超
法律分析: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漏念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簡搜棚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攔則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
5樓:高中物理界的歐皇
現a和b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b以自己的財產為該債權債務關係設定抵押,同時c也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a若放棄b的財產抵押的權利,則對於b的抵押財產a即喪失優先受償權,那麼在此範圍內a也不得要求c履行抵押權。即c在此範圍內免除其擔保的責任,除非c承諾仍然提供擔保。
比如我將房子抵押給你,向你貸款20萬,房子值得10萬,另有其他擔保人為了我向你提供擔保,如果你放棄房子抵押部分10萬的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這10萬元部分的擔保責任,只需要承擔保證其餘10萬元債務擔保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我將房子抵押給你貸款20萬,房子值得10萬,如果我放棄房子抵押部分10萬,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這10萬元,只需要承擔保證其餘10萬元的債務。
縱橫法律網 王嬌英律師。
7樓:高頓
註冊會計師cpa《經濟法》:放棄抵押權或者變更抵押權的順位。
8樓:匿名使用者
債主放棄對房產抵押的借款人的擔保人進行催收,但是不排除在沒有完全得到借款的追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結合上下文來綜合理解。
縱橫法律網 王嬌英律師。
司法考試,擔保法解釋38條與物權法176條矛盾
10樓:網友
物權法與擔保法衝突——依物權法。
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效力銜接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追償物件——債權人。
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對第一百七十六條的理解。之所以追償物件只能是債權人有三個理由:
1)理論上,各擔保人僅對債務人債務作出擔保,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擔保關係,但擔保人與擔保人之間無擔保關係。允許擔保人之間互相追償實質上是在擔保人之間強制設立擔保關係,不合法理。
2)程式上,費時費力。若允許向擔保人追償,則被追償的擔保人最終還是要向債務人追償,不夠經濟。
3)可操作性上,若允許向擔保人追償,則存在多名擔保人、物保與人保並存時,各擔保人追償比例難以確定。
總之,《物權法》生效後,對擔保的理解就發生了變化,需要增加一點:每個擔保人在設定擔保時,都明白自己面臨的風險,即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自己就會受到損失。
而這一點與擔保的初衷是相符的。
11樓:網友
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由上述法條我們還可以看出:《物權法》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就物保和人保並存時擔保責任承擔的規定不一致,主要體現在:在沒有約定物保和人保各自的擔保範圍的情原創|況下,提供了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誰追償的問題——《物權法》176條改變了《擔保法解釋》第38條關於「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規定,將其最終確定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由此,第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不可以再向其他擔保人要求清償,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這樣就在追償的過程中省卻了一道手續。
另外,《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更加註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把「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更加突顯出來,彰顯出其優先的地位;這樣的規定就不像《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的那樣,沒有直接的「約定」字眼,而只是在後半部分規定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由此,《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甚好。
什麼是擔保,擔保是什麼意思?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物件。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2 關於 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
債務擔保是什麼意思,一般擔保是什麼意思
抄1 從會計意義看 襲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 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 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2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 本金 利息 這...
攜程擔保費是什麼意思,攜程擔保費是什麼意思?
在房間緊張時,為了減少noshow 未入住 保證客人的正常入住,需要提供信用卡擔保,如果客人未按預訂入住,攜程將扣除全部或部分房費。一般需要提供擔保的情況有 a.旅遊旺季或熱點景區 b 會展或國定假日期間的酒店 c.保留時間超過酒店限制等情況。您好,有部分酒店因為 緊張是需要您擔保的哦。在您確實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