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制度名詞解釋?十惡名詞解釋

2025-04-16 06:45:25 字數 1668 閱讀 7603

1樓:是嘛

十惡,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

十惡是從秦漢起逐漸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

到了南北朝,十惡的各條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列作重罪十條。

隋《開皇律》就北齊刑制加以損益,創設「十惡」名稱,即後來的十惡。

2樓:匿名使用者

魏晉南北朝時期,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魏時的《魏律》,北朝時的《齊律》,而後來據說的「十惡」最早也就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把這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所以說隋唐「十惡不赦」其實原來是出自於《齊律》的「重罪十條」。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家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

三、謀叛。謀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四、惡逆。

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 五、不道。無道。

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

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八、不睦。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

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姦。 「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十惡名詞解釋

3樓:添福寶的小迷妹

十惡名詞解釋:中國封建法律規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種重大罪名。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十惡最早其實並不是十種犯罪,而是一種佛家用語,意指十種招致地獄的罪行。犯了這十種罪行後,就會下地獄,所以也稱作「十惡業道」。後來,隨著佛教傳入中土,並且逐漸興盛之後,這種說法開始被官方所引用。

這十種罪名自秦漢以後逐漸形成,北齊稱之為「重罪十條」正式入律,隋律將其改為「十惡」。從此,經唐至清,除元朝改稱「諸惡」外,歷代王朝相沿不改。只要犯了這十種罪行的人,就不在赦免範圍之內。

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散歲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型別的法制。中國曆代法制的思想指導了某乙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乙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乙個清楚的認識。

十惡的起源:

十惡」最早源於我國南北朝時期的律書《北齊律》,並且規定,「十惡之罪,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適用於普通訴訟審判程式,司法**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槐譽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

這八種人分別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衝明睜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後來,在隋朝的《開皇律》中,依照《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重新規定了「十惡」,在後來唐朝的《唐律》進一步加以確認。

十惡不赦作為刑法的首條,一直存在於各朝各代的刑法當中,最大的作用是可以約束百姓使社會治安逐步變得安定,而封建王朝也藉此鞏固加強自己的集權統治,所以十惡不赦才一直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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