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進公司上班已經有月了,公司沒有和我籤勞動合同,現在還在上班,如果我辭工能申請工資雙倍賠

2022-11-28 05:16:25 字數 1327 閱讀 7149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不適合自己,也可隨時解除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都自用工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該簽定書面合同之日起下月承雙倍工資風險。單位一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粗略的估計,你現在辭職,可以主張四個月的雙倍工資。

同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未為你辦理相關社會保險,你辭職後還可以主張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主張補繳相關社會保險的。

個人觀點(因為現實生活中我們都是這麼處理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2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如果你離職的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

3樓:

你的情況不管在不在職,都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的兩倍工資。如果因此辭職的。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樓:無雨

可以的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沒事瞎扯蛋啦

沒簽合同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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