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小案例 僱員造成他人傷害的,僱主有責任嗎

2022-11-26 17:22:48 字數 3496 閱讀 9672

1樓:一線口語

你該問的是僱員有責任嗎?

僱員不對外承擔,僱主承擔全部責任!

不過僱主承擔之後可以向僱員追償!

2樓:

1、勞務關係的主體: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因此,與自然人之間形成的所謂的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的一種。2、歸責原則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只是勞務關係中個人之間勞務關係中發生提供勞務一方受損害時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此類關係並不能涵蓋所有的勞務關係。

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涵蓋了所有的有關勞務關係中僱員受到傷害時確定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3、衝突解決:在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只能認為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其它的勞務關係中發生因損害的只能按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操作。

僱員造成他人傷害的,僱主有責任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僱主曾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致他人 財產 損失,僱主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該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僱主承擔責任,不過僱主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在僱員的過錯範圍內向僱員追償

僱員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應該由誰賠償?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王某因翻建自己的房屋,僱用了本村村民李某與何某。李某在往屋頂運磚時,一邊幹活一邊回頭與何某說笑,一不留神磚頭墜落,正好砸在行人萬某的腳面上,造成萬某腳骨骨折,花去醫藥費3000餘元。萬某要求王某賠償,王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而拒絕賠償;後萬某又找李某賠償,仍遭拒絕。

萬某於是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討回自己的損失,請問,他應該以誰為被告呢?律師點評

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僱李某翻修房屋,李某在工作時因與他人聊天而分神,從而導致萬某受傷,萬某的損失應當由王某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特別提醒

僱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僱主承擔責任,當僱員有明顯的過錯時,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僱員和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員a傷害僱員b僱主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嗎

7樓:陳金華

僱員a傷害僱員b,僱主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分兩種情況:如果僱員a是故意傷害僱員b的,僱主無需承擔責任;如果僱員a不是故意傷害僱員b的,僱主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8樓:

僱主賠付後,可以就其損失向僱員a予以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受傷僱主是否承擔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答非所問,人家問的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而受傷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一些條文有所修正,其中就包括僱主責任。司法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僱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就應該承擔責任,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追償。而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僱主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第三人侵權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侵權法未作規定,司法界目前看法不一。

觀點一:認為仍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可以選擇告僱主也可以選擇告侵權第三人。

觀點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參考第35條的後半句,應該剝奪僱員的選擇權,也就是僱主沒有責任時,只能告侵權第三人。

最後結論:正因為目前尚無定論,所以各地法院的判法可能有一點差異,甚至同一個法院的判法都有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僱主如果有過錯,就一定會要承擔責任。

僱用他人幹活造成第三人受傷事故由誰負責

10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是關於你所說的情況的兩個法律規定,你可以仔細研究一下,至於具體的責任劃分、賠償額大小,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11樓:四川張培律師

要看僱員是否是故意造成他人受傷的!!如果是無意的,就要由僱主進行賠償!!

12樓:斷壁孤鬆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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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被人打傷頭部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第一,被打後如果對方手裡沒有能治你與死地或重度傷殘的利器,切忌不 專要還手。第二,被打屬後先撥打110報警,記住,報警時第一句話就要說有人對我故意傷害。第三,報完警後撥打120,無論你到底有無真正傷害都要第一時間撥打120,否則事後做傷害鑑定很費事的。當然120的出車費和診費都是由打你那人出。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