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現任老公女兒已經20歲撫養權怎麼認定

2022-11-10 17:31:47 字數 1339 閱讀 1652

1樓:平胸妹紙隨我爸

在子女撫養問題的「婚姻」的

第36條第3款規定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哺乳孩子後,哺乳期與哺乳期後的子女原則羈押的母親如果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的原因發生爭執不能同意,按照有關兒童和人民法院「

孩子小於按照2歲(一)形勢的具體情況利益的決定最高

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一些離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具體意見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孩子2歲,一般母親的生活的一面。「

如果母親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也有生命之父方:

比索(1)持續**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他們的孩子不應該同居;

日(2)沒有扶養義務撫養條件,而父親的要求,孩子們用他們的生命;

比索(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生活的母親身邊。

此外,雙方生活的父親,和孩子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准予雙方協議歲以下兒童的父母。

日(二)兒童2歲或情況

孩子2歲,第一次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案件當事人。如果爸爸媽媽都對自己的生活要求,並同孩子監護權糾紛雙方,法院應考慮同樣的情況兩旁,看孩子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他們的成長。根據最高法院

以上「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

比索(1)必須經過殺菌或任何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日(2)兒童與他們的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明顯處於劣勢的健康成長;

比索(3)無其他子女,而其他的還有其他的孩子;

比索(4)兒童與他們的生活,他們的孩子成長有利,而其他持續**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不利於兒童的身體和心理健康等情況下,不應與同居他們的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的四個州:父親和母親養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都要求他們的孩子住在一起,但僅靠孩子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來,和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他們的子女或孫子女的能力照顧自己的孩子的孫子,可作為優先的父親或母親的兒童生活條件予以考慮。

日(三)子女滿10歲,如果孩子的案例 -

滿10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10年以上的年齡小的孩子生活的父親發生爭執或母親,你應該考慮兒童的意見。

酒店在10未成年子女歲以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有一定的能力,辨別是非,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兒童的生活誰這個問題的處理,應採取考慮到孩子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年或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自由選擇與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親監護糾紛母親身邊,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時候,才考慮個別兒童的意見的條件。

日(四)對於成年子女住在一起的問題哪一方,法院會考慮更多的孩子的意見。

日(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雙方父母養又將孩子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允許。

2樓:在淚水中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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