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廠做9年月,現在自己想辭職可以獲得賠償嗎?從事大理石工作

2022-11-10 01:46:31 字數 4552 閱讀 768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要看你們公司有沒有關於離職補助的規定,還有就是合同上面是不是有載明這部分,如果都沒有的話離職可能就沒有辦法獲得賠償。

3樓:吖妞

自己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就算沒有籤勞動合同,你在工廠做了那麼久,也就是預設了你和工廠的事實合同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期滿不續簽就有補償金,中途辭職是沒有的.

如你有一直籤合同的話,建議你做到10年,因為滿十年就是無限期合同了,

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5樓:黑幫老八

任何情況下自己辭職都沒有賠償,除非你能證明公司有過錯,比如沒簽勞動合同等

以不滿足考核條件為由,要求我辭職,請問我可以獲得賠償嗎?

6樓:小顧學姐

離職的通知書不要簽字,這個本身是他們不合理。如果他們的試用期是三個月的話,那至少簽訂合同要達到五年才行。你是可以獲得賠償的。至少是三個月的工資。

7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以不滿足考核條件為由,要求我辭職,請問我可以獲得賠償嗎?是可以得到補償的。

8樓:戚廣利

1、你現在還在試用期,以不滿足考核條件為由,要求離職,不可以獲得賠償,因為試用期屬於雙向選擇。

2、如果你入職超過30天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3、去公司找人事部門還在老闆協商,力爭取得積極賠償,如果沒有賠償,申請勞動仲裁。

9樓:聲濃

你可以獲得賠償的。因為你是被公司辭退的,公司會給你賠償金,所以很多公司不會隨便就開除誰的,不給賠償金你就耗著,不能辭職。

10樓:

既然單位讓你辭職,說明單位並不像聘用你,那麼這樣的單位你不去離職也就可以了,不然以後的工作也無法進行,還耽誤的時間,不要去糾結這樣無謂的事情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什麼好準備的,離職後找下一份工作就好。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不符合條件,

要求你寫離職申請,

那就寫吧,總比被辭掉要好。

對以後再找工作要好。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3樓:雨人樂

朋友,你的問題比較複雜,主要是不清楚你具體的入職日期,和甲方(公司)要求你離職的具體日期,所以不能正確作出判定甲方的違法、違規情況。你的情況,我覺得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9條規定來判定公司是否違法、違規,從而決定你是否可以得到賠償。《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滿意點贊。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描述,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給付經濟賠償金,其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在一個工廠上班十年多,現在自己不想做了,能要求老闆給補償嗎?

15樓:禪心布衣

一是,依據來勞動合同法第三源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主動辭職還是被炒掉了,辭職一般沒有,被炒掉會有。

我在本公司工作了九年多,沒交社保,我已辭職了,但是廠裡馬上要破產了,辭職到期了,我還能拿到補嘗嗎?

我在一家工廠做了8年,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廠也沒有買社保。我現在不想做了,辭職有補償嗎?

17樓:王元頁

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

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每工作滿一年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要求補繳保險或者賠償保險費用

18樓:邱某人雜貨鋪

那只有通過法律途徑了,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工作了8年也視同事實合同,離職補償金肯定是有的,不過你的情況比較特殊8年沒有上社保,建議你到當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一般的不到一年的都是補齊保險,不過應該不適用你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清楚,去勞動部門諮詢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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