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救濟費和病假工資是否同時享有

2022-10-13 22:24:55 字數 3816 閱讀 433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合同期內得的這兩種疾病,恐怕都屬於大病範疇(是否是需要到醫療部門確認),如果大病成立,則你合同到期的處理就絕不是簡單的給予幾個月工資就能夠解決的。既然是患病,那麼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的規定,你大致可以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按照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綜上,建議你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確認你享受相應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疾病救濟費是指病傷假期超過六個月以後的待遇,病假工資是指病傷假六個月之內的待遇,不可能同時擁有。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什麼規定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樓:

正常工資的80%發放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除非是工傷)才有。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有什麼區別

5樓:玄韶

病假工資是有標準的,疾病救濟費是一次性的,是企業的自主行為的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如何計發

6樓:簡簡單單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在離婚時屬於個人還是共同財產,離婚時怎麼分有什麼依據?謝謝!

7樓:誰家閒人

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在法律範圍內規定,應該算是個人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8樓:陳仁浩浩浩

疾病救濟屬於個人財產的,病假工資也是一樣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就算離婚,那一部分錢也是屬於你的,不過我覺得畢竟他照顧你,用錢買東西,情理上應該平分吧。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病假工資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如下:

第58條: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擴充套件資料

上海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待遇如下:

1、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 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10樓:

若你的工資超過當地最低標準,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

第一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一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第一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負傷停止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百分之五十;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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