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參加股東會議有什麼後果,開股東會因有事沒參加,會怎樣

2022-10-12 03:56:27 字數 5536 閱讀 3926

1樓:李建成律師

股東不參加股東會議喪失了投票和表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了是好幾個問題,那我就一個一個的來回答你。第一:如果不參加的話股東會議可以召開。

第二:召開所通過的決議全部無效,因為你們兩位大股東不在場,參與會議的股東沒有足夠的控股發言權。所以召開的決議全部無效。!!

第三:長期不參加會議你們公司就無法有新的決議出臺,因為你們半數控股的大股東都不在場怎麼出臺一些對公司的決議啊?如果不能隨時發現問題出臺新決議那麼你們公司就慢慢的老化,慢慢的弊病越來越多最終將會走向破產的道路!

好了我的問題回答完了,請給偶滿分噢!

3樓:馬德里註冊

有什麼後果要看股東會議有什麼決議

一般來說都沒啥後果

但是如果有投票之類的決議,如果因為沒參加棄權投票,有可能給自己造成損失,這也是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後果,只是沒有行使你的權利而已。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的,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處理,經常看見的就是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可以視為棄權。可參照公司法第104條對股份****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的規定,決議事項由到會股東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即可。

否則因部份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將致使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開展,損害大部分股東的權益。

二、由於股東的無故缺席,董事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同意,股東會決議不能通過。其理由是:

1、這是合同必須信守原則的要求。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就是股東間的協議,合法的協議必須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規定轉讓公司不動產須經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是所有股東(包括到會股東和未到會股東)均認為該事項屬於公司重要的事項,不可等閒視之。

對於全體股東間的這項協議,全體股東均應當遵守。

2、棄權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動產系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方能通過。即便是認為不出席股東會的行為是「棄權」,「棄權」本身也不能解釋為「同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程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的規定。公司法第104條之所以要規定股份****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是因為與股份****具有股東人數眾多且分佈區域廣泛的特點,要求股份****的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與股份****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在50個以下,而且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信任構成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基礎。

基於上述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程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的規定。

開股東會因有事沒參加,會怎樣?

6樓:安巨集偉安瑩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王東會解答: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你們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增資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東的表決權相同。

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當然,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增資方案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股東李某不參加股東會,你們公司不可能會形成有效的增資方案。

但是即便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股東不出席股東會,不在公司相關檔案上簽字,其他股東怎麼辦?

7樓:小肥肥

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可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擴充套件資料:

股東大會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佔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託**人出席股東大會,**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東只能委託一個**人,但是一個**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8樓:特特拉姆咯哦

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有可能影響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

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東的表決權相同。

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有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就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

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股東大會表決權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如果到會股東表決權達不到章程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就可能無效。

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當然這是最次的解決辦法,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此類糾紛,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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