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關係,關於家庭關係的一個問題

2022-10-01 15:52:40 字數 5302 閱讀 6018

1樓:

你好,看到你的帖子又勾起我傷心的回憶,我本人的情況比你描述的更淒涼.真是一言難盡!都說可憐天下父母心,但是誰知世間兒女情!

不想在這裡說我自己的故事.只想發表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我對自己的父母現在已經無任何好感!他們自私自利,他們只會要求和索取!他們沒有盡到作為一個父母應盡的職責!

16歲我便懂得用自己的雙手謀求生活,我承認16歲之前我欠他們的,但是我能還清!不過就幾十張特殊點的紙!他們沒對我付出過感情,從小我在冷漠中長大,很多次我都懷疑母愛和父愛的偉大!

真的有那麼偉大嗎?書上描寫的都是真的嗎?如果是,那麼我只能羨慕他們的幸福,真的,還有一點點嫉妒.

雖然母親生下我那一刻是痛苦的,但是我死亡的痛苦卻是自己承受的!沒有生,死又是何物?我這一生都在受罪,我是感激他們呢?

還是恨他們直到永遠?^^^^^算了吧,我只能說我要把握自己的一切,走自己的道路,揹負生命的放逐.對他們呢,既無恨更無愛可言.

理解和尊重是相互的,可是他們實在太無知,我的心真的冷到極點了!中國文化幾千年來,父母都充當老大,認為這是必然的,應該的,合乎自然的,高尚偉大純潔無暇值得大力提倡的!但誰能理解做兒女的背後的淚水?

如是,幾千年來泱泱大國那所謂源遠流長的文化又要來做什麼!那就是一把殺人的屠刀!

救救孩子!!

2樓:匿名使用者

如上所述,事實已成,這時 再來 指責 不覺得太晚了嗎?

遇到困難的時候,要把精力集中在 找出路上 來,而不是 用來 相互 拖拉扯皮。

有些父母就是這樣的 不負責 ,像我的老家就有這麼一戶人家:

小兒子 鋒 找不到 媳婦,同村人就幫他們介紹了一個 山裡的女孩,女方父母叫 送 三千元禮錢後,就讓女孩馬上住進 鋒的家裡面。結果你猜鋒的父母怎麼說的:「 三千塊錢 我們是不會出的,要出,由你們介紹人出,……」結果 鋒 現在35歲了,還是光棍一條。

當然 鋒 自己也應該有責任,不能全怪他父母。

因為 作為 一個成年人,你還能 向 父母 指望 什麼?!

主要的, 還是 靠 自己!

3樓:匿名使用者

人要懂的感恩,不要去要求你的父母,因為他們給了你生命,又養大你,這就的你感恩一輩子.人沒的 選擇,要能選我希望我的父母有權又有錢,可能嗎.

4樓:宸彌

有可能世界之大

無奇不有

關於家庭關係的一個問題

5樓:羅友銀銀

看誰日常照料孩子多,那受誰的影響就會大一點,因為生活中的日常小事能體現出他們的觀念。

還要看誰在家中有話語權,在遇到一些大的事情時聽誰的意見。

輕微的偏心沒什麼,不要很嚴重的偏心影響是挺小的,父母有一方很看重自己那就算好的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會有影響,父母這

樣無形中讓兄妹之間產生矛盾,親愛的父母們,不要讓你們的喜好影響孩子們,原本他們可以是親密無間的兄妹,是你們親愛的父母給他們製造了嫌隙,這樣的他們走向社會也會有一些偏執,是想每一對父母,都想孩子們走向社會後能一帆風順,不願意看到孩子們遇到不該有的波折

關於家庭關係

7樓:格致

如果情況屬實,你就不要再繼續忍受了,要和父母說清楚自己的遭遇,並聽聽他們的建議,要父母替你保密。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家庭關係的規定有哪些

8樓:戚廣利

婚姻法的第三章:

《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9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0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1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2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有關家庭關係的兩個問題,關於家庭關係的問題

一 你姐姐已嫁 bai 若戶口du遷出去的話在法律上就不算了zhi若沒就dao算 二 你與三爹內是叔侄關係 畢竟他與你母親沒有容實質上的夫妻關係 若他們有實質性夫妻關係的話 那也是同居關係 畢竟法律上沒有認可 親 我來回答你 1 算 無論戶口遷出 法律上講都算 你姐姐絕對是家庭成員 2 你和你三爹是...

家庭關係問題求助,家庭關係的問題?

感覺你這個親戚挺混蛋的,一看就是破壞別人家庭的人,你當時候怎麼不說話版呢,就問他,我權怎麼給您得罪了,您作為一個長輩就這樣赤裸裸的拆散別人的家庭不怕下地獄嗎?有做長輩的資格嗎?估計就是嫉妒你們家庭,看別人家庭過得好,就想搞破壞,都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他這樣做,也不積點口德,都說人在做,天在看,他...

家庭關係很不好很煩惱,煩惱,家庭關係

確實夠難的!假如只是要你接受他的這個女人,還好辦些。可是要你娶她女兒,這怎麼想都很難理解。唯一可以解釋通的理由我想只有這個 你父親這麼多年,經過離婚 再婚 再離 再結婚,他的性格我想已經 的很破碎,他孤獨,暴躁,心灰意冷。現在的女人可能是令他又找到了家的感覺,他很想抓住這種感覺,保持下去。所以他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