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車輛的靠掛單位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什麼法律依據

2022-09-24 02:01:25 字數 5106 閱讀 2490

1樓:匿名使用者

被掛靠單位作為登記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應要區分不同情況,但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意出資購買人將車輛登記掛靠在其名義之下,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購買車輛的實際車主(掛靠人)獨自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作為登記車主的被掛靠單位不是車輛的所有人,既不能從車輛執行中獲得任何利益,也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營運,因而對掛靠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監督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觀點有法律和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13號]規定: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司法解釋的旨意是,在被盜機動車輛肇事的情況下,排除了名義車主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即所有人由於無法實際支配和控制車輛並享有執行利益,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規定:

「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在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將名義車主排除在承擔責任主體之外。由於車輛的營運是在買受人的支配下,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既不能支配車輛,也不能從運營中獲利,故出賣人對交通事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的請示於2023年12月31日作出的《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民一他字(2001)32號]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二、如果掛靠人以所掛靠單位的名義經營,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的管理費,享有掛靠車輛的執行利益並能支配車輛營運,其負有對車輛營運的監督管理義務,被掛靠單位應當在事故直接侵權人不能賠償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訴訟程式的安排上,將被掛靠人確定為無限連帶責任主體,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而言有訴訟優勢。審判實踐中《人損解釋》施行後,由於賠償專案的擴大、賠償數額的增加、賠償標準的提高,僅靠掛靠人的個人經濟能力和被掛靠人收取的有限的「管理費」來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往往難以執行到位。另外,在機動車保險的操作上,有的被掛靠人在辦理車輛投保手續時,不是以機動車實際所有權人即掛靠人的名義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而是以其公司自己的名義投保。

理賠中保險公司只對被掛靠人,而不對掛靠人。因此,判決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因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而直接得到救濟。

三、被掛靠單位僅收取管理費承認車輛的掛靠關係而不支配車輛的營運,但不盡安全營運的監督管理義務,違反了法定義務,應依自己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在車輛掛靠中,掛靠人交納各種稅費、投保、年檢都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營運及車身標誌以被掛靠人之名向社會公示,其營運活動也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實施的,事故發生也是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但對此受害人和社會公眾並不知曉。要注意的是,在營運中掛靠人本身實質上並不具有營運資質。國家之所以強調市場準入,強調資質,正是考慮到交通運輸活動的公益性和風險性,及掛靠人個人無單獨承擔市場風險和運輸風險的能力。

掛靠非法律所認可,相反是明令禁止的。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被掛靠人出借資質,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依照自己責任原則,其應對自己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而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另在掛靠關係中,被掛靠人具有選任義務,其應選擇對危險活動有擔保履行能力的掛靠人。如被掛靠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掛靠人無危險作業的相應風險擔保能力,則與掛靠人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

對此,《人損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安全生產事故中對於僱員的受損害,發包人、分包人應與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的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對於侵權行為的一方,在內部關係中具有選任義務的人如未盡選任義務,應與被選任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此理論,也可判決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如判決被掛靠人以出借資質的方式允許他人(無能力賠償者)以其名義實施危險作業造成損害,而又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有限的責任,無異於鼓勵有資質、資力的人串通無資質、資力的人欺騙第三者。如此,既不利於交易安全,更不利於受害人的權利救濟。既與法理相悖,又違公序良俗。

在審理「掛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應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確定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非有限連帶責任。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剛剛建立,與之配套的法律制度雖基本完備,但短期內機動車掛靠現象還不可能完全消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掛靠車輛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和型別,統一司法。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意思是車輛掛靠在此單位,還是擁有車輛的單位又掛靠在此單位名下。如果是前者,沒有什麼連帶賠償的說法,直接起訴肇事司機和單位要求民事賠償,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還要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若果是後者,兩個單位當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我想這是法律為保護受害者得利益所作的規定,因為個人的經濟能力遠遠要小於一個經濟單位的能力,法律要求單位負賠償責任,是為了能夠更大限度的維護受害者得利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民法通則

縱橫法律網 楊振夏律師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如果掛靠經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

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

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於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於對機動車執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於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

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5樓:傳化安心驛站

如何將掛靠損失降到最低?你需要知道這幾點

6樓:匿名使用者

被掛靠單位執行優先賠償損失的責任,然後向肇事方進行追索。

7樓:legal51易法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見,客運**中心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者,但對該車輛執行具有管理權和經營權。但客運**中心怠於行使義務,對肇事車輛是否適合安全運營、轉讓等重大事項存在明顯的管理不當和失責。故客運**中心應當對肇事車輛的交通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樓:孫勝亮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該《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說明對受害人而言,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何一方都有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失的責任。

什麼情況下車輛所有人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

9樓:義明智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肇事司機暫無力賠償,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傭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未改變,車主也是車輛執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人購車後肇事,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賠償;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負賠償責任;

13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所繼承財產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運輸過程中死亡,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司機賠償責任;

16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7學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由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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