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最後辭職日,還算是公司員工嗎

2022-09-23 09:46:48 字數 5743 閱讀 2305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提出辭職,但沒有上班到最後一天的,那麼不是公司員工,而且公司會按勞動者出勤結算工資,不上班的日期,那麼公司以曠工來扣工資。

2樓:

算公司的員工!

勞動者提出離職,並說明離職日期,在離職日期未到理論上來說你還是公司員工!

3樓:如夢水雲間

在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的前一日,都是公司的員工。

4樓: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與員工在未正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前,員工與用人單位還是屬於勞動關係,也即是說還是公司員工。

相關的法律依據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離職手續通常包括:檔案、戶口、社會保險和離職證明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盒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想離職 但是在籤離職單的時候 離職單的最後一行寫著:「該員工自離職之日起與公司無任何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給你購保險,你可以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求馬上辭職,並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他所說的糾紛應該是你與公司的財產等方面的糾紛。而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執行的,協議如果與這有違背,就是無效協議,所以你可以拿證據到勞動部門維權。

7樓:

這是自離職之日起無任何關係,但是保險是應該在在職期間辦理的,這兩者不衝突吧……

主動辭職但是日期還沒到公司就解散了有沒有賠償金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本人辭職,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2、在員工還沒有離職之前,同時單位也沒有批准辭職時,如果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裁員,那麼員工也是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的。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韓飛律師

可以找單位協商要求結清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在辭職報告上面寫了希望的離職日期。但是公司領導說讓他提前走,這該怎麼處理?算是辭退嗎?

10樓:米蘭加油

這個不算辭退,因為之前是你先要求辭職的,這樣就屬於你們雙方都同意的。

什麼才算辭退,就是你不想辭職,單位單方面的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才是辭退。

1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信一般是按我遞交的簽名日期為準,希望的離職應該是你的最後離開時間,就是說如果公司同間在這個時間段內你可以隨時離開。不過你未打算走的話,為什麼這麼快寫辭職信呢

12樓:越獄兔

你本來就要走的嘛

雙方都會有一個預期的離開日期

你期望那個時候 但是公司希望你這個時候 無可厚非的

提前一個月辭職,離職時間還沒到公司讓提前走,這樣合法嗎,公司要不

13樓:無雨

提前一個月辭職,離職時間還沒到公司讓提前走,應該要補償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後,讓勞動者提前離開。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是需要在一個月內安排員工離職,並沒有規定單位一定需要等到一個月之後才能安排員工離職。

而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避免因為員工離職影響單位正常工作,在單位安排好了的情況下是可以安排已申請員工離職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職場導師伍哥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親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讓我提前離職,合法麼?解答如下呢:

正式員工是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試用期的是提前3天,所以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你提出的「提前一個月辭職,單位讓提前離職算不算違法」問題,辭職的時候公司說讓你早點走也是可以的,但是為了防止公司方面的一些小伎倆,你可以要求公司把所有的工資一次性的付清,社保這些可以先不用。

更多11條

16樓:戲芮種娟

合法。從你提交辭職書之日起,公司可以通知你任何一天走,但最多不能超過30天。超過30天,公司不允許,你走也是合法的,工資算到離職前一天。

在30天之內的任何一天,公司都可以讓你離職,有個30天的區間,是為了便於公司安排人手。提前30天辭職,不是一定要30離職。公司要你到第30天才能離職也可以的,總之,你提交了辭職書,在30天之內,公司在任何一天都可以安排你離職是可以的,是合法的。

17樓:洗菜間

工資結清楚就可以了。這條約是為了利於公司週轉。別想了

員工離職是從離職申請日算還是從正式離職算,公司年底有獎金,我十二月三十號提出離職,三十號和三十一號

18樓:碉堡大萌比

員工離職從正式離職之日(也就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析: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必須包含的內容。

如果公司員工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是未到期,員工辭職了,對員工有什麼後果嗎? 30

19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如果你擔心會構成法律問題的話,就寫一個書面的辭職信,交給hr簽收。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走人就行了。

另外:勞動法都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你直接拿工資走掉公司也不回去起訴你,本人是做hr的,沒那精力和時間,不過作為人道,你還是提前三天,把工作交接好了再走,於人於己方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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