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2022-09-01 13:47:35 字數 5975 閱讀 4167

1樓:鉞英睿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推薦閱讀:

離婚手續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是法律規定所禁止的,違反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禁止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等等,凡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

三是其他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也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十四條規定,其中有的規定已被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所取代。現歸納為下列幾種情形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二是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是一方欺騙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五是登記結婚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六是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無悔改無和好可能的。

七是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八是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九是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其他條文規定如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取代了原來規定的三年,重婚虐待遺棄等犯罪情形被婚姻法的相應條文規定取代。婚姻法解釋(一),(二),(三)對離婚作了進一步規定,實踐中應很好把握,處理好離婚糾紛。

總之,夫妻感情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影響夫妻感情的因素很多,實踐中把握較難,如夫妻都爭奪一個小孩子的撫養但要求離婚,是不是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對孩子的愛難道不是夫妻感情因素,夫妻感情包含法律,情理,道德和責任,義務。是人生中最美好最珍貴財富,也是最複雜最難理的情結。每個人都應正確的對待婚姻家庭和社會責任,並處理好自己的感情。

如果夫妻間出現以上情形,其夫妻感情就被認定為破裂。因此,要撫育好夫妻情感,珍惜夫妻友情,但願情長久,夫妻長相伴。

2樓:丁志忠律師

1: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2:具體的認定標準是: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可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5樓:易書科技

在國家,離婚有兩種途徑:

要麼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要麼到法院,經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

常見的情形是,雙方對於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自然就無法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於是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

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首先會對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6樓:

男女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有關部門會對夫妻雙方先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夫妻一方有《婚姻法》規定的情形,後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准予離婚。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

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雙方和好,繼續生活;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7樓:姜威律師

2023年,婚姻法規定:以下情形下,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8樓:果映房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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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夫妻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都同意並且符合要件是可以離的。但是起訴離婚需要由法院判決,那通常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標準呢?若需要對夫妻感情做出認定,那麼此時又該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我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標準。

二、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既然「感情確已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標準,那麼又能以什麼依據來判定「感情確已破裂」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婚姻基礎,就是看夫妻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

例如,雙方的結合是自願還是強迫的;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於缺乏社會經驗或其他原因而草率結婚;是處於真摯的愛情,還是處於某種動機而別有所圖。這些因素直接關係到婚姻的質量,對於婚後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也回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婚後感情,就是看雙方在結婚後的感情狀況。

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內容,雙方的思想修養、道德品質固然直接關係到婚後的生活,然而,雙方的性格脾氣、經濟收支、工作狀況、子女問題以至於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等因素,都會程度不同的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來,這種影響因人而異。應指出婚後感情和婚姻基礎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就好,反之,婚後感情就差,但實際情況是複雜的,在某些條件下也可能發生相反的變化。因此在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的關係上,我們要立足於現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離婚原因,就是看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真實原因。

從離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質和程度,是內因還是外因,是可以調解的還是不可以調解的。離婚糾紛的產生,固然都是感情惡化所致,但是導致感情惡化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種原因錯綜複雜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就是在前面的基礎上對婚姻現狀和發展前景所作的估計和**。

比如夫妻已經分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間已互不履行義務,但還藕斷絲連;一方對自己的過錯有悔改表現對方予以原諒等等。

5、無和好可能,就是要隊夫妻關係的發展前途有所預見。

判斷雙方關係有無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又要看當事人的態度,包括堅持不離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願望和行動。只要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就要多做工作創造各種適當條件,儘量幫助當事人將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促使夫妻雙方衝歸於好。反之,對於那些感情卻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和好無望的夫妻,法院應依法調解或判決離婚。

綜上可知,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想要法官最後判決夫妻離婚,則必須要達到法律規定的離婚標準。至於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標準,一般是要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否則的話是不能判決離婚的,但此時不排除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直接判離婚

法院判處直接離婚的一般都是已經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 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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