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不是誰起訴誰吃虧啊,離婚是不是誰起訴誰吃虧

2022-08-29 13:05:02 字數 6695 閱讀 521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一般偏向女方,無過錯方,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在具體分割夫妻通過財產時,應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及財產**等情況,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實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效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實際分配。夫妻雙方應各自根據其風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

即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物予以變賣,雙方對變賣後所獲得的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價金。這種分割共同財產的方法是在共有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有損其本身價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時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補償。

即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則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的補償,取得價金。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由雙方協議解決。調解的原則是合法、自願。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性質、數量、質量、**等)、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判斷,運用上述方法進行判決。

2樓:七臺河李陽平

訴訟離婚是法定的離婚程式之一,是當事都具有的法定權利。從法律角度考慮並不是不是誰起訴誰就會吃虧。吃虧的只能是存在婚姻過錯一方。

3樓:平安山雀

不是這樣的。離婚的時候主要還是雙方能夠溝通互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需要法院進行判決,這個時候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個說法是不存在的,與誰先提起離婚無關的。

5樓:一哥說法

離婚案件不存在哪個起訴哪個吃虧的問題,離婚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否判離二財產分割三撫養權歸屬。法院在審理查明上述情況下根據雙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判決和誰起訴沒關係

不過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 這個比做被告要麻煩點

7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不一定建議諮詢婚姻專業方面的律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訴訟策略。

8樓:匿名使用者

沒聽過這種說法,起訴就是費點時間和精力,自己的合理訴求就應該極力爭取,不爭取可能會吃虧,爭取了即使吃虧也給自己一個交代。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這樣的,雙方都有權起訴離婚,誰起訴不影響離婚判決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這些具體的問題,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審理的。

10樓:每個四月

不是,法官會依法判決,與誰起訴沒有關係。

11樓:知產管家

離婚誰起訴誰吃虧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主要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結合雙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儘量滿足雙方當事人意願的判決。

法院會盡量平衡雙方的利益,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平解決離婚糾紛。

12樓:

1、不是,在案件審理中,無所謂吃虧的問題。

2、唯一涉及這方面問題的,可能是案件訴訟費用方面,起訴方先預繳,一般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離婚訴訟雙方可以協商費用承擔問題,協商不成,法院一般按照上面原則確認費用。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 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13樓:法工

法律上原告與被告地位平等,離婚誰提出都一樣的其實都是輸家,家破人分。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 賭 博、吸 毒 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4樓:

離婚後小孩的撫養費怎麼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不是這麼說的,放心去起訴吧

16樓:kr奇異果

也不是這樣,和誰先起訴沒有關係

17樓:麥匯智慧財產權服務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不是這樣的,看事情的大小,法院處理離婚案件,主要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結合雙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儘量滿足雙方當事人意願的判決。

法院會盡量平衡雙方的利益,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平解決離婚糾紛。

望你採納

18樓:子子子不語草

不一定吧,,最後誰輸誰吃虧

離婚是不是誰起訴誰吃虧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是的。

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在具體分割夫妻通過財產時,應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及財產**等情況,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實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效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實際分配。夫妻雙方應各自根據其風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

即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物予以變賣,雙方對變賣後所獲得的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價金。這種分割共同財產的方法是在共有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有損其本身價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時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補償。

即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則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的補償,取得價金。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由雙方協議解決。調解的原則是合法、自願。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性質、數量、質量、**等)、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判斷,運用上述方法進行判決。

20樓:愛喝粥

沒有這種說法,也沒有這種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先提出離婚都不影響判決的結果

21樓:瘋人院灬院長

誰告訴你的,

起訴一方都基本是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與遭遇才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

第一,起訴一方必須要有實質性的證據,這是自己勝訴的關鍵,如果勝訴可以得到巨大的賠償與利益,可以得到應有的補償。

第二,如果沒有實質性的證據與事實,敗訴以後起訴費用都要起訴一方承擔,這樣才能有效的控制很多人有人無事生非。

22樓:風塵世射手

起訴方為了儘快離婚 肯定會有些讓步

起訴離婚是不是誰先提誰就吃虧

23樓:華律網

結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相信誰都不願意面對,但是當夫妻關係惡化到一定程度,總有一方會先提出離婚,那麼,離婚誰先提出離婚有區別嗎?是不是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呢?有些離婚當事人認為,誰先提出離婚,誰就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被提出離婚的一方就應多分財產。

於是,有的夫妻在感情上確已破裂,但害怕在分割財產上吃虧,寧願拖著而遲遲不願提出離婚。有的當事人為了在財產上佔便宜,採取軟硬兼施手段,誘騙、逼迫對方,甚至不惜虐待、毆打對方,以達到對方先提出離婚的目的。夫妻雙方無論誰先提出離婚,都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原告、被告的合法財產權益都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時,不是看誰提出的離婚,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秉公而斷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所以從法律的層面來說,誰先提離婚沒有任何關係。

24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同時,起訴離婚,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範圍,因為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

其次,該案例中「先提出離婚者吃虧」的說法,沒有任何依據,屬於道聽途說,不要相信。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

25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先提出離婚當原告,不僅不會對自己不利,當原告還有很多好處。

當原告,可以選擇管轄的法院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管轄的原則,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權管轄離婚訴訟。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亦有權受理離婚訴訟。

作為原告,既可考慮到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也可考慮到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而不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審理機制、處理的方式及專業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當原告,可以第一時間查封對方財產

夫妻關係出現問題後,對方難免會有轉移財產的念頭。在啟動離婚訴訟前,為防止對方在離婚訴訟中轉移、隱匿共同財產,可通過訴前保全或訴中保全來保護財產。

作為原告,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後,及時提出保全申請。而作為被告,當其收到訴訟通知時,名下的財產基本上已經處於被凍結的狀態。這個時候再想轉移財產,已經沒有辦法了。

當原告,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訴訟工作

訴訟流程是一道相對較複雜的工序,要想有好的訴訟結果,事實告訴我們,需要在訴訟開啟前,充分準備好訴訟的工作,打磨好每一細節。

比如,可以「創造」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可以先行與孩子做好思想溝通工作;比如,來實現財產規避及做好查封對方財產的準備,等等。待一切安排妥當,再開始起訴,庭前準備的優勢會在這過程中展露出來。

當原告,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收集證據

有句話很簡單,但說出了法律的真諦:「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可見證據之重要性。調查收集證據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機會。

比如,涉及到夫妻名下資產的查詢,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式之前,雙方關係還沒到需要「戒備」的狀態,於此可以比較順利拿到財產方面的證據,譬如**賬戶、銀行卡等。

所以說,當原告的好處在於,在未起訴前,可以不動聲色地開展調查收集的工作,為後來的訴訟創造有利的先機條件。

當原告,可以提前做好財產規避工作

選擇當原告,在相對方還未起訴之前,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譬如說財產規避的行為。但凡涉及到財產規避的做法,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操作實現,欲速則不達。具體如何規避財產,需要結合實際的個案情況,交由專業律師來處理。

在這裡就不細說了。

當原告,避免了對方在訴訟中搞撤訴突襲

我們曾經**過兩起案件,均是作為被告的**人。其中一起案件,原告預見訴訟的結果對他來說不太有利,於是在**兩次後,選擇了撤回訴訟。

還有一件離婚案,是因為我們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原告名下的資產。原告考慮到資產被查封,向法院直接申請撤訴,最終使得審理程式不得不終止。兩起案件告訴我們,作為原告,在訴訟中確有主動權。

當原告,可以引導案件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推進

選擇當原告,可以有利於推進案件,為什麼要這麼說呢?

我們**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會涉及調查銀行流水,查詢對方在這些年是否存在轉移大額存款的行為。那到底可以查多少年的銀行流水?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如果能夠往前多爭取幾年,對於當事人的保障來說,肯定是更加有利的。

作為原告,可以在立案後,立即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申請書,通過提交證據及說理,要求法院給予調取數年的流水。

這個時候,因為被告還未介入案件,原告的意見可以單方面影響到法官的判斷,這樣就容易開出調查年份更久的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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