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物件分手後經濟糾紛相關法律,搞物件女生和男生分手後女還自殺了,男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2022-08-18 01:00:59 字數 4651 閱讀 8582

1樓:

協商不成的起訴要求返還。

2樓:八三老人

這取決於是怎樣的糾紛,合法的債務建議積極償還。

3樓:

分手後我給她的東西和錢能拿回來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搞物件女生和男生分手後女還自殺了,男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們愛得有多深咯,人是會變得,愛情也是如此,只要雙方都牢記住最初的承諾,無論愛情是否走到邊緣,又或是雙方距離很遠,都會回到當初的起點,永遠鮮活的愛情喲~~~

1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分手了但系男生會有間接的關係!

搞物件分手後,零食看電影的錢還退嗎?

12樓:傷心的檸檬樹

這麼小氣難怪要分手!活該單身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那是他曾經為你應付出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必要這樣嗎?而且要退的話當時就該退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談戀愛期間的正常花銷不必為其擔心

在搞物件期間女方貸款給男生花錢。分手後。女方要起訴男方說男方花她錢。這種起訴能成功嗎?求急

16樓:匿名使用者

搞物件期間女方貸款給男生花錢

屬於贈與

方要起訴男方說男方花她錢。這種起訴能成功嗎?

很困難的,,如果主張經濟困難,只能是下一步的贈與的停止,想取回原來是比較困難的

如果僅僅就是主張

男方花她錢

而要回,這個肯定是不可能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吧,畢竟女方是自願的

中學生搞物件分手後怎麼做才不會變成陌生人

18樓:油豆腐炒蒜苗

分手之後,你還會很多次的想起那個他.想起你們曾經的一些過往.會不自覺地聯絡到現在的結局,就會心生悲哀,心生嘆惋.

更甚者,將面臨失魂落魄的症狀.面對此種狀況,我想,首先你要反思,這段感情是否還有挽回的餘地?或者,你還想不想挽回,他還值不值得?

2如果值得,那麼千萬不要放棄。要知道,每個人與另一個人的遇見,都是微妙而充滿緣分的。如果可以在一起,請不要放手.

3可如果沒有挽回的餘地了。你就要認識到,這個世界上,最愛你的永遠都是你自己.已經分手了,你什麼都做不了。

你唯一能夠做的,就是更好的去愛自己。去把自己打扮得美美的,還原會幸福狀態的生活,給自己信心與動力,和好好生活的勇氣。只有這樣,你才會遇到更多愛你的人,才能擁有更美好的生活。end

和男朋友搞物件同居期間使用男朋友的**賬戶買衣服,分手後,其母親要求我返還使用的錢。我前男友曾因為

19樓:長沙李煜

你男朋友在正常時贈與你的,可以不還,在他失去辨別是非能力之後的。必須返還

20樓:怎麼添都不對呢

他有精神病期間花的錢 可以視為詐騙

一個單位的搞物件,分手後離職,證明兩個人就徹底要斷了吧???

21樓:典愛綻放美麗

是的,作為女方,我覺得她怕以後彼此碰到尷尬,傷心難過,說明你還沒有放下,既然分手了,就要往前看,時間是最好的療傷藥,你的意中人還在前方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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