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給公司帶來損失,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2022-08-03 16:02:07 字數 5228 閱讀 6307

1樓:南霸天

關於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得根據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有無明確約定,關於你是否存在過錯,及公司是否存在經濟損失,得由用人單位進行事實證明。並不是用人單位說你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損失的事實就能成立。即使你的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損失,按照公司規定應賠償損失,但也不能剋扣你全額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不得超過工資的20%。《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要離職,提前30日通知公司。如果是因公司未足額發放你工資而離職,你不用提前30日通知。

2樓:匿名使用者

您與公司訂立的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員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員工承擔,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了這樣的規定,公司有權要求您支付損失。

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公司無權要求您承擔全部損失。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扣發員工工資的話,公司可以扣發您的部分工資作為處罰,但每月扣發額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扣發後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您要明確的是,您的行為不是您一個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行為,因此,應該由公司承擔損失(這種損失叫經營損失)。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3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8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工作巨大失誤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我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應該和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不能把所有過錯都推到你個人身上,你肯定是有錯,施工圖出錯是你的錯,難道施工圖沒有人稽核嗎?設計師呢?難道施工圖完成就直接使用?

損失你是要負責任的,但不是全額買單。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賠償金額,並分期賠償。你肯定要辭職,你在那公司的處境非常尷尬,不光和上級,還有同事相處。

不辭職可能會毀了你,換個新環境還有重新開始,這次就當一個深刻教訓。

11樓:深藍之藍心

坦然承認自己的錯誤,坦然接受公司的處罰。

如果公司選擇繼續聘用你,那麼就在以後的日子裡仔細工作,不要再出不應該出現的紕漏。

如果公司選擇辭退你,那麼坦然接受,在以後新的工作環境裡認真工作,不要再出現不應該出現的紕漏。

犯了錯誤就認真改正,並且坦然承受相應的代價——比如老闆和同事對你暫時的不信任,但不要被別人的情緒所影響,你自己需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訓,並且在未來不再犯相同的錯誤以及不應該出現的錯誤。

因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12樓:諾言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員工要賠百分之多少?

13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公司生產東西都有質檢把關的,不可能是你一個人的原因,而且涉及到金額大的所屬領導也有責任,說明起碼公司流程就有問題,不可能是你一個人責任,至於要賠償百分之多少,各人認為跟你們公司的部門流程體系息息相關。

首先要明確到各個流程體系分工責任,造成一定金額的損失說明最起碼監管流程和分配任務流程把關不夠嚴格,你作為操作員沒有反覆確認所生產標號盲目生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你生產起初為什麼沒能很快發現錯誤?

其次,你所屬直接領導是有責任的,平時對你們操作培訓是否不夠?生產操作中分工不夠精細?是否操作流程不夠合理?

為何沒能及時發現問題止損?是否更要反思以後如何避免出現類似失誤造成更大損失?

最後,你作為操作員承擔損失也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損失已經造成,就積極接受這個結果,承擔自己該承擔的責任,不是自己的也不必多攬在自己肩上,也算是給你和公司各體系人員敲醒警鐘:生產不能光圖快,也要做到精、細、準。好好跟公司領導各責任部門協調爭取達成一致意見。

15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 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 工資 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 工資 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 工資 標準,則按 最低 工資 標準支付

如果是賠償多少損失的話,就看公司對您的處罰是多少

然後這個經濟損失從您工資里扣,不得超過百分之20

提問領導叫我鑰匙編號,我編好後沒找到他,放保安處,並通知他,第二天叫我拿上去收公室,他不在,我放桌上,過了一月他說,我沒給他,現在我離職協議簽了,他叫全額賠償750丶

我現在沒法證明,我交給他了,他通知人事,從我離職工資里扣,他是老闆,請問我該賠償多少比例?

回答這個是變相辭職您

這個您是不需要賠償的

反倒是他要對您進行賠償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屬於自己的正常工資應立即結算,至於入股的錢這主要看你在入股公司時鑑的書面合同是怎麼籤的了,正常是把你入股的錢退給你。勞動者辭職報告交一個月後,是可以離開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提問我給公司幹了兩年多,老闆辭退我,答應賠償兩月工資,協議我簽了,籤的離職協議,29

回答那您是不需要對他進行賠償的

您只是給鑰匙編號,編號的鑰匙不見,您也只是對在這個鑰匙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提問二十九號籤的,幹到三十一號,三十一號昨天通知我,因我過失上面給你說的情況,叫我全額賠償七百五十元,依勞動法該賠嗎,若賠該賠多少,他咬定我沒給他,現在重新配必須接收器和遙控一起配,是卷閘門遙控,五把一共價值750

回答依照勞動法。這個賠償是不合理的,您不需要賠

並且您當時給他的時候,到他追償已經過了一個月

當時不說不見,現在說不見造成損失

存在故意欺詐的可能性

提問離職前,他是問過我,我說給他了,他說有沒有,他說就那串不見了,我也找了,沒找到,他說叫我看著辦,我說必須叫商家,他昨天通知人事,人事打**叫我賠,從結餘工資賠,離職後要七天後才能拿到工資,依勞動法就算我沒法證明給他了,這種情況也不用賠嗎?

回答是的,這個是他舉證的部分

並且都過了一個月,不是他說沒有就沒有的

如果他硬要扣您工資您就聯絡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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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