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反計劃生育,計生辦就不給予辦生份證等屬於違法行為嗎

2022-07-27 05:27:06 字數 4660 閱讀 9866

1樓:布冬舊聞

讀了你的提問,有一點不清楚,你說的「生份證」是什麼?是你想說「身份證」而錯打了字?還是你想說「生育證」而錯打成「生份證」?

但不管你的意思是想說成「生育證」還是「身份證」,都給你一個解釋。

首先,違反現行生育政策,計生部門只會依法對你作出行政處理,向你徵收社會撫養費。

其次,只要屬於是「計劃生育」的,均為計生辦的工作,這計生辦就是幹這個吃的。

第三,計劃生育工作是計生辦的職能工作,但如果涉及其他部門的工作,計生辦就不能去辦,如果辦了,那就是行政亂作為,且真正的職能部門也不予認可。

鑑於以上三點,你應該也清楚了計生部門是幹什麼的。

如果你前面想說計生辦不給予你辦身份證,那當然不能,那是戶籍登記機關的職責,計生辦那來這個權力;如果你前面說的是不給予你辦「生育證」,那當然不能,違反了現行生育政策,怎可再辦生育證?

當然,也許你表達的不是我所說的意思,但錯就錯在你的「生份證」讓我將你的意思完全歪曲了。呵呵,如果這樣,就當我沒說,對不起了。

如果我答錯了,那你就繼續聽聽其他朋友的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計生辦不給予辦生分證的行為,是計生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你上述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合法處罰,不屬於違法行為,屬於合法行為

違反計生政策就算違法嗎? 10

3樓:汲飛捷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隊或公民,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通俗一點說,違法就是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那麼這裡有涉及到法律法規的概念了。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計生政策屬於廣義上的法律,所以,違反計生政策算違法。

多說一句,違法和犯罪是兩個概念哦。犯罪是觸犯了刑法的違法行為。

4樓:

您好,首先我是北京的,我只能是站在北說的立場上來說這件事,不瞭解石家莊的計生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在北京,您生二胎是違反計生政策,同時您是違法了,違反了計劃生育法。您違法了,單位是有權利將您辭退的,因為每一個單位都要跟當地的鄉、鎮、街道簽定計劃生育協議書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是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的,您是不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需要著重說的是,計生法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個人認為您公司主要是以你有違法行為為理由辭退您的。

7樓:香思

「.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應該說,是違法了。計劃外生育是違反計劃生育法的。但是法律上違法責任並不是只是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

如果是計劃外生育,計生管理地應該會向你索取社會撫養費(就是罰款),這個罰款就是追究責任了。而你的合同上並沒寫明僅僅是刑事責任。其實實事求是的說這個事情還算蠻大,因為凡是大一點的單位都和當地**簽訂了計生管理合同,一旦違反單位擔責。

在**部門工作的話,超生是要雙開的。具體有沒有辦法,建議你再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看一下北京當地的法規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各地的計生政策不同,再打聽一下。農村是有第一胎是女孩可以生第二個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不知道,但是城市戶口的第二胎算違法吧

違反計劃生育的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9樓:淮安浙江人

你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企業能怎麼辦?

簡言之,單位發現後應當做思想工作,配合計生部門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解除勞動合同等措施。用人單位對計生工作不重視的,相關部門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對具體的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採取組織措施等,或在貸款等優惠政策方面予以限制。

一、什麼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可以這麼定義: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或無計劃生育證明的超生。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產假?

產假本身並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產假與生育的次數無關,只要職工有懷孕生育的事實存在,不論其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單位都應當無條件地給予女職工足夠的產假時間,確保女職工能順利恢復身體健康。單位不能拒絕女職工的休產假申請。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可以休產假,但對其能否享受生育醫療費、產假工資或生育津貼等涉及勞動保護方面的權益,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處理。

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該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實務中,從全國各地看,有三種觀點:

1、一定條件下可以辭退。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生育等行為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由於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最大體現,只要該規章制度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依法進行了公示,鑑於部分地區的計劃生育條例也有類似規定:計劃外生育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開除、撤職或解除聘用處理,故在這些地區,這樣規章制度的內容並不能算違法。

2、絕對不能辭退。

《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這些規定並沒有區分女職工的懷孕是已婚的還是未婚的,是符合計劃生育的還是違反計劃生育的,只要是女職工懷孕並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就業保障權。

因此,有有些地區,即使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可以開除,也應該屬於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曾有類似的判決。

3、絕對可以辭退。

該觀點認為,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屬於違法行為,既然女職工有這樣的違法行為,則用人單位毫無疑問地可以予以辭退。如:深圳市等。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女職工流產應如何處理?

1、不符合條件生育第二胎的已婚女職工懷孕。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因此,女職工享有一定時間的流產假,同時,女職工還應享受生育保險的待遇。

2、未婚先孕的女職工流產。從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女職工只要有懷孕並流產的事實,也應當享受流產假,當然,其不能按照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報銷相關費用,需要休養的時間,單位可以不發工資。當然,未婚先孕的女職工流產了,單位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願意給予女職工休病假併發放病假工資的,這應認定為單位處分了自己的權利,法律上還是予以認可的。

10樓:嘉福哥

從法律角度故然有和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但從現實上有多少去追究這樣的責任人?

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企業能怎麼辦?

11樓:閆超律師

回答您好,還請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問題

這個需視情節而定

嚴重的話是以重大違紀為由予以開除,是黨員的也同時被開除出黨。

提問視什麼情節?

回答您可以詳細描述一下您的問題麼

比如是因什麼事情而違反的

這個要視情況而定

情節輕重決定處罰輕重

提問我是供電公司員工單位以我違反計劃生育為由與我解除勞動關係。

回答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已經明確規定「員工手冊上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被單位開除,單位這樣做屬於合法行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在與企業簽訂合同時,已經明知企業已經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非婚生育或者無計劃生育超生作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規定,員工仍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企業可以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其開除。若員工與企業籤合同時,企業未將違反計劃生育作為違反規章制度的規定,那麼企業就將員工開除就是違法的。

提問規章制度沒有這一條,勞動合同也沒有規定。

回答那這個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哦

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在我國有關勞動的法律中並無直接對應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條款。

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員或法官大多從勞動者的違法行為性質、對用人單位造成的後果、以及用人單位本身的規章制度考慮,認定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不過在解決此類爭議時,仲裁員或法官們的裁判理由各有不同

司法實踐對此爭議的規範適用並無統一認識

提問單位已《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八條為由與我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嗎?

回答(二)屬農民的,5年內不得享受集體福利。

提問那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回答這個您要是違法了此規定的話

單位確實可以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哦

提問2023年單位有此情況的人沒有開除公職,而只在2023年只針對我一人做出這樣的通報合法嗎?而且還沒有給我辦理解除手續。

回答這個當地法律確實有此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這個您可以與對方協商,或者走法律程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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