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造成了幾十萬的損失公司要追償請問有個追償標準嗎公司已經幾個月不發工資了

2022-07-26 18:36:49 字數 4097 閱讀 5404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做明顯是違法的,即使要扣除賠償,公司也每月只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至於賠償標準,各地政策法規不同,建議查詢當地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在此想說,如果是勞動者非本人故意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建議請相關專業人員為勞動者做無責任辯護或者減少賠償金支付額,因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麼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其次,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再者,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就是按照損失額度進行追償。

你需要償還造成的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多收集資料, 然後諮詢下律師等專業人士, 要不然幾十萬你這輩子別想拿到工資了, 想想辦法乘早脫身, 少賠點錢,綜合下各種情況, 選擇最利於你的

員工因職務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否向其追償?

4樓:瘋狂猴子

1、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綜上,勞動者職務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實踐中,受害人在起訴中多把勞動者也列為被告,但法院在判決時只判用人單位的責任。 2、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承擔責任後,是否有追償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可見公司是有追償權的,但這裡的追償權的實現條件和實現的方法比較特殊。(1)在實現條件上,a、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b、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

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2)在實現方法上,a、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此種情況約定明確,以保證追償權的實現,從而維護單位的權益。

承擔刑事責任的員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如何來追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該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害之日起計算兩年。

超過兩年的,屬於超過訴訟時效。

建議你們可以進行訴訟了。

單位員工因為疏忽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向其追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員工因為疏忽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向其追償。公司承擔了30%,其餘要該員工賠償。這樣處理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考慮該與員工的承受能力。

採取分月從工資中扣一部分的辦法比較穩妥。因為員工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是必須有保障的。

7樓:龍dx龍

員工是應該賠償的,但應該在經濟能力允許的範圍內,即實發工資扣除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按月賠付.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最好還是協商,以免對公司形象造成影響。

9樓:

可以。但員工能賠起不

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已經作出處罰還能要賠償嗎?

10樓:長沙金龍律師

1、員工在工作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2、關於如何賠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額的20%。

這是對於在職的規定。離職的可以協商或一次性賠償,或者參考地方的法律法規。

3、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參考勞動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勞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在用人單位依法就企業的安全生產定有相關制度的情況下,勞動者有義務按照制度要求進行生產操作,不得任意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無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在工作中構成了嚴重過錯,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用人單位可以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不論是「嚴重失職」還是「營私舞弊」均應同時滿足條件——「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那麼什麼樣的損失屬於「重大損害」呢?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的規定,所謂「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做統一解釋。

11樓:王元頁

可以你給單位造成損失,如果離職,離職時單位可以要求把要賠償款項一次性支付

如果在職,每月扣款不超過工資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於我工作上的失誤,給公司造成了20萬的經濟損失。現在公司要我賠錢,我應該賠嗎? 10

12樓:洪天恩

不用墊錢。只要你沒有違法行為,可以不用理會。沒有證據公司就不能把你怎樣。

即使證據表明是你的工作失誤,也不用你賠償這麼多,只要公司沒有明文規定,最多扣1-2個月獎金意思一下就可以了,法律保護勞動者,他法院告你都沒用,不用擔心。你可以儘快給自己找其他工作了,這個老闆很有可能想敲詐你,不能留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笨蛋啊,都過的事,你還認他幹嘛,一口咬定,不知情,好人不好當啊,工作失誤是你不對,老闆對你那麼絕,你還顧他幹嘛,你乾的那一行,哪緊哪鬆,自己好好想想,20w不是你一人的失誤啊,叫他們查清楚了再來找你,你先墊上吧?!法律上沒這說法啊,過去的事了,誰說的好,當時沒清楚,現在找你,態度亮明點,錢是小事,他能掙你一次,就還會有下次

14樓:紀萱兒

首先你要考慮你的經濟狀況允許不,可能真的是你工作的疏忽而造成的呢?又或者是別人陷害你,不如你先把這筆前墊上,在查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1萬多元的損失,老闆說要從我的工資扣,我月薪才3000,請問我該怎麼辦

首先,因為你存在過錯導致公司損失,因為你是也是履行公司行為,所以不應該讓你付全責。你承擔一部分賠款,每月扣除損失後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辭職吧,你問他你為公司賺的錢能分你一半不,為啥因為你損失的就負全責。直接去勞動局求幫助,不要跟他廢話的 請人跟老闆說情,請求減免。能具體說說是怎麼回事嗎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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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可以因嚴重失職。舞弊,對僱主造成重大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大小的具體金額,法律沒有規定,一般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特點,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確定。如果損失不大,用人單位應批評教育或懲戒處分,可以主張勞動者根據責任大小賠償部分損失,但不得解除合同。損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