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二年之後還有沒有主張分配財產的權

2022-07-19 18:58:13 字數 1156 閱讀 6992

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樓:匿名使用者

應根據不同情況來判定:

1、如果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離婚後另一方能夠證明發現上述行為的時間沒有超過兩年,就可以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甲、乙二人離婚三年後,甲才發現,離婚時乙隱藏了一筆屬於夫妻共有的存款,甲在發現這一事實後的兩年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這筆存款。

2、如果離婚時,不存在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而是離婚後仍有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尚未處理,應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例如:甲與乙起訴離婚,並請求分割一套三層樓房的夫妻共同財產。後法院判決准予甲、乙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中三層樓房因未辦理相關產權手續,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待產權清晰後另行起訴。

離婚後,乙居住在此樓房,二人一直未書面協商處理,也未將其**。10年後房屋才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甲以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套三層樓房未分割為由,再次將乙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這套三層樓房,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參看以下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3樓:至愛正英

這種事情就是離婚當時解決的,之後就不行啦

4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兩年了,還是諮詢律師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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