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身為大學生有偷竊的行為一旦被抓獲是不是已經可以定為刑事犯罪而不只是學校處分

2022-07-10 13:52:24 字數 4878 閱讀 8506

1樓:海警

偷竊財物的價值超過2000元,就夠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有的地方偷竊財物超過1000元,也夠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各地的立案標準規定不一樣。

2樓:飛天老狗

法律也不能說不外乎人情,畢竟同學之間不能和陌生物件相比,對於你說的情況,可以說是偷了,也可以說成是拿著玩玩,後來人家找了給人家也就是了,如果人家要追究,有報案就要有結案,就看態度了,及時把東西還給人家,和人家賠禮道歉,在警察面前做筆錄時候說點好聽的話,也說點可憐的話,比如說,大學讀到今天也不容易,都怪法律知識淡薄,一時糊塗,還請警察能看在自己前途的份上從輕處罰,今後一定改之類的,鑑於特俗情況又是同學關係,態度好點一般不會送去刑拘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構成犯罪。

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接近起點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司財產損失(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構成犯罪。

大學生涉嫌犯罪該不該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涉嫌的是違法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發現的話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公安機關會提起公訴,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是民事糾紛可以私下調解。

5樓:刑法一千問

既然你這樣問,那就讓我覺得你是一個善良的人,你似乎掌握了某位大學生犯罪的證據,但是考慮到他的個人前程問題,你猶豫了。我覺得你應該看他具體犯了什麼錯,如果不太嚴重,就給他一次機會吧,但是你必須讓他知道你饒了他一次。如果不可饒恕,那你就報警吧。

因為不知道你講的具體是什麼,所以不要幫你作專業分析。

求教一個刑法問題~~~

6樓:

這個問題是目前刑法理論中還存在爭議的問題,僅僅從法律依據上並不能很好地將這個問題解釋清楚,而必須要從理論上進行分析。很多刑法教科書上也並未將此問題解釋清楚,有朋友說既然是學法律的看書就知道了,我想,也許你對這個問題也還存在疑問吧。

一、關於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問題

我國刑法中關於盜竊信用片並使用的行為規定在第196條第3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關於該行為的規定,是沿襲了97刑法出臺前的司法解釋和《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規定的。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最早做出卡片騙取財物如何定性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覆,答覆中指出,「被告人盜竊信用卡後又仿冒卡主簽名進行購物、消費的行為,是將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確定價值轉化為具體財物的過程,是盜竊行為的繼續,因此並不另定詐騙罪,應以盜竊一罪定性」。之後,在202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4條第2款採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意見,規定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2023年修訂後的刑法典則吸收了《決定》中的相關規定,依然將其作為一個注意條款規定在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的第3款,以提示司法工作人員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員忽略。

但是理論界關於盜竊信用卡並使用行為的定性,一直存在爭議。很多學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就王平盜竊信用卡騙取財物如何定性的批覆中指出,被告人仿

冒卡主簽名購物、消費的行為,是盜竊罪的繼續。可見其是以「不可罰之事後行

為」為根據的。但司法解釋卻忽略了該行為與「事後不可罰行為」構造上的區別。「事後不可罰行為」,指行為人為了保全、利用或處分其前行為之不法所得,所為之後行為,如果並未擴大先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則為先前之犯罪所吸收,而不另行處罰。

「事後不可罰行為」適用的前提為先前之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沒有其後續行為,也可獨立定罪。而盜竊信用卡的行為本身並不能成立犯罪,因為一張信用卡本身並不具有多少財產價值,充其量即為製造一張信用卡所需的成本費用。只盜竊信用卡而不使用,並不構成盜竊罪。

即使盜竊信用卡本身構成犯罪,而「事後不可罰行為」也要求「事後之行為不得擴大先行為所造成的法益損害」。而盜竊信用卡後的使用行為中,即使其盜竊行為只侵害了公私財產權,而後的使用行為也必然要造成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亦即「擴大先行為所造成的法益損害」。可見,其後的使用行為不能包括在之前行為的評價中。

該行為用「事後不可罰行為」來解釋是不妥的。

另外,按照牽連犯的理論來解釋該行為構成盜竊罪也不妥當。牽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目的實施的實行行為,與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的基本特徵都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

而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過程中,盜竊信用卡這一行為本身並不能單獨構成犯罪,也就不符合牽連犯所要求的犯罪行為的複數性。

現在有些學者主張,對於盜竊信用卡使用應當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盜竊後在銀行櫃檯取款或者在特約商戶購物消費的情況,應定性為信用卡片詐騙罪,因該行為應歸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而根據國外刑法的規定。此種行為都歸為詐騙行為。

如按照法國判例,使用盜竊的信用卡構成詐欺罪。英國的信用卡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中也包括盜竊信用卡詐騙。芬蘭刑法中也將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歸為「支付手段的欺詐罪」條款之中,「凡為本人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一)未經合法持有人許可,超過合法持有人許可,或其他在無合法權利下使用支付手段的……以支付手段的欺詐罪論處……」。

第二種情況是在atm機上提取現金或利用**銀行、網路銀行使用信用卡的盜竊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這種情況類似於自動販賣機投入偽造硬幣以竊取商品之行為,雖然存在欺詐,但機器沒有陷於錯誤就不構成詐欺罪,而構成盜竊罪。但是,本來針對機器的行為應認為不是詐欺行為。

因為指向陷於錯誤而處分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就像通常教科書列舉欺騙財產所有人離開財產然後祕密竊取其財產一樣貌似使用了詐騙的手段,但實質還是盜竊,因為銀行決不可能讓非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從自動取款機上取出現金的。行為人竊得信用片及其密碼,即使合法持卡人發出掛失止付的要求,由於這之間還存在著通知上和掛失止付生效的時間間隔,行為人隨時從自動取款機上取現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而且風險較小。

這樣行為人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信用卡內的資金,使合法持卡人信用卡中的財產面臨著被嚴重侵害的危險。實踐中發生的案件也多表現為不法分子盜竊信用卡和密碼後,隨即就將信用卡內的款項利用自動取款機提走。這種行為並不牽涉到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僅僅只涉及到公私財產受損的問題。

所以,對於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或利用**銀行、網路銀行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更為準確。

當然,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或者刑法修正案出臺之前,這些都為理論上的**,實踐中還都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二、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按照通說,搶奪、詐騙、撿拾、侵佔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時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也就明確說明了該種非法使用使用卡的情形顯然屬於冒用使用。

實際上,國外很多國家的刑法中規定了「濫用信用卡罪」,將這種基於非法手段使用信用卡的行為都納入該罪,減少了理論和實踐中的爭議。我國目前並未有此罪名,因此仍應當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7樓:小憩居

拾撿他人信用卡(銀行卡)不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拾撿後如果使用,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論在機器上還是在櫃檯上對人使用,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他人銀行卡,無論在機器上還是在櫃檯上對人使用,都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從法理上來講,拾撿他人的信用卡,並不必然構成犯罪,所以,拾撿後並使用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盜竊他人信用卡,已經觸犯盜竊罪,在atm機上的使用行為只是事後的「不可罰行為」!

8樓:

1信用卡詐騙罪

2盜竊罪

9樓:oo菜鳥飛飛

我來回答一下樓主的幾個問題:

1.關於撿他人銀行卡,到atm取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檔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關於盜竊他人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3.二者的區別:兩個不同的罪,還用說啊,一看就知道你是讀法律的啦,自己看書去!呵呵!你自己根據犯罪四件論分析一下很明顯的!

4.刑法理論:都是法律生,自己看書去吧!哈哈!

對大學生在校處分國家相關部門有明文規定嗎?具體內容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在教育法裡有規定,還有中國大學生日常規範裡也有明確的規定

11樓:雨辰一十一

1、以北京bai大學為例,如果是非常du

嚴重的處分就是開除zhi學籍,所以肯dao定會影響版工作。

2、按照《北京大學權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式與管理。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時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並將處分決定存入學生人事檔案。

3、學生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時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終止;有突出貢獻者,經本人申請,學院稽核,學校批准,可提前終止(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

4、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也就是說,如果是由院系處分的,是可以撤銷掉的,但是要留校觀察一年,尤其是有突出貢獻者可以申請撤銷處分。

一下高中生大學生應該看的電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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