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否能同時適用兩種法律,兩種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併執行 依據是什麼

2022-06-28 06:01:38 字數 5740 閱讀 9722

1樓:潘增飛

不可以,國家為了保護森林專門制定了森林法,而且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當然適用森林法,否則制定它幹嘛

2樓:用生命守護

違反了兩個部門的法律,兩個部門都可以罰。這裡面不存在特別法的問題。一事不再罰針對的是生活中的多頭罰款的現象,只要沒有兩次罰款,兩個國家機關又有權力處罰,那就可以罰。

可以拘留和同時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刑法對該項有規定,要是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可以判處濫發林木罪。但根據你所敘述的,結合法理知識,此屬於破壞財產,應該以補償措施為主,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作為依據之一,但是為了達到適用法律保護權利的目的,建議依據《森林法》或《森林法實施條例》要求予以賠償。當然如果不構成刑事處罰,只是鄰里糾紛,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或《侵權責任法》作為一般民事案件處理,依法要求予以賠償。

4樓:褚勵丹

法的適用,有一條原則是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像這種情況,《森林法》是特殊法,一般是優先適用的。

另外,行政法中有一事不再罰原則,即一個過錯是不能由幾個部門同時罰的,所以如果已經按照森林法進行了處罰的話,是不能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的。

兩種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合併執行?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否也有並罰的概念?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中,不同的違法行為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沒有「數罪併罰」這一說。不過,同一違法行為觸犯了不同的法律相關規定,只能由一個部門進行處罰,這就是行政處罰法中的「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6樓:趙耀榮律師

不存在並罰的概念,因為處罰主體不一定相同,法律依據不一定相同,通常都是單獨開立處罰通知書。

上海嘉之會律師事務所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中有「合併執行」或「合併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

在行政執法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子中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的情況。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一、合併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通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二、 合併執行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合併處罰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著合併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兩種)違法行為。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則談不上合併處罰。

3.必須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比如行政相對人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又有違反《刑法》的行為,那麼,質監部門不能對違反行政相對人《刑法》的行為合併處罰。

4.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比如a企業同時存在無證生產、假冒廠名以及無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那麼質監部門只能僅對無證生產和假冒廠名合併處罰,而不能對無照經營行為也合併處罰,應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8樓:lawyer郭迎利

所謂合併處罰,是指一個行政相對人在某一個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何程度的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合併處罰的適用應符合3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中顧法律網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不同位階法律規定的應如何處罰,是適用位階高的還是適用專門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最讓人糾結!我的認識是,同一「法律行為」只適用「一罰」,即一事不二罰;同一「自然行為」可能觸犯多個法律(特指不同內容不同目的的多個法律),則可能適用分別同時處罰。比如「醉駕」,假設刑法規定醉駕處三個月拘役,道交法規定處行政拘留15天,兩法都是將醉駕作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類的違法行為(同一內容同一目的)來規定處罰的,此處的醉駕就是同一個法律行為,只能「一罰」(當然,這裡假設的兩種不同的處罰規定應當在立法中避免,這是法制統一的要求)。

另如某人無證(無經營許可、無衛生許可、無工商登記、無稅收登記、無佔道許可等)在大街人行道上賣早點,這是一個「自然行為」。而這一自然行為分別觸犯了若干「不相干」的法律(衛生法、工商登記法、稅收徵管法、市容設施法等各自規範的目的不同),「賣早點」就不是「一個法律行為」了,應當按各自法律規定分別處罰。不要說這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因為一事不二罰中的「一事」是指同一法律行為。

你說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不同位階法律規定,如果這些法律規定是不同領域、不同內容、不同目的的規定,是可以分別處罰的;如果類同前述的醉駕情形,就不應當分別處罰。

這是我對一事不二罰的理解,供你參考。

10樓:匿名使用者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後法優於前法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地方性法規vs部門規章(***裁定)

像你說的既有這個衝突又有那個衝突不一定,一般等司法解釋出臺。如果沒出,小心點判

11樓:斯迪克_雷霆

這個問題有點害人啊,兩個法條適用誰的問題,一般只在法條規定有衝突的情況才存在,在衝突中,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適用,當存在依據不同適用原則會適用不同法律時,有法律作出規定,比如新法中,或者由立法機關裁判

至於問題中的情況,既然不想衝突,都適用就完了,比如醉酒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是行政處罰,刑法規定的是刑事責任,法律位階不同、規定也不衝突,都適用,最好的例子,高胖子,吊銷駕照是行政處罰,拘役和罰金是刑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最好有具體例子。其次,你的問題是法律適用的問題,建議參考立法法的規定。可能需要提交***或者人大常委會解釋。

13樓:不哭大叔

你要是打官司 就用 有利於你自己的法。。。。別的不用想,是法官的事 怎麼判 你的協調 ¥¥%¥

行政處罰如何正確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14樓:滕苑博

正確把握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

那麼,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首先,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

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

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其次,要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的追回等措施,及時**了該批不合格產品,儘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 週歲不滿18 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要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並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後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

15樓:萬噸love念念

第一,要正確把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二,準確理解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條文。

第三,明確適用條件和情形。

第四,掌握好尺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使用兩部法律處罰是否可行

16樓:賈俊峰律師

一般是不可行的,一個主體違反多個行政法律,按照罰款數額最高的規定處罰。如果是同一主體的多個行為,則可以分別處罰,一個主體同一行為違反多個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的原則是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並且要在所應受到的不同處罰幅度的條款之間,擇一從重處理。

法律分析只有在刑事處時可以數罪併罰,在行政處罰中是不能累加的。擇一從重原則,是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一個相對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只能選擇一個違法程度較重的進行處罰。若當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法律規定,構成兩個違法行為,且同一行政機關享有對兩個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如果一個違法行為的責任可以吸收另一個違法行為的責任時,如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降低資質等級,另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吊銷資質證書,就可以只給予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無需再降低資質,因資質被吊銷後,也就無資質可降了。

又如,當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法律的規定,而兩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又分屬兩個不同的行政機關,如果先行查處的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已實現了法律的目的,如責令當事人拆除違法建築,後查處的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做出拆除決定時,鑑於先查處的機關已做出了拆除決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決定,如果依法還有其餘處罰種類可並處的,或者說先行查處的機關已作出的處罰決定還不能全部實現法律所要實現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給予其餘種類的行政處罰。再如當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多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權又不在同一行政機關的,除罰款外,各機關可依據各自執行的法律,分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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