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區別在哪,強迫交易罪中 情節嚴重 和 情節特別嚴重 是怎樣區分的?有沒有案例?謝謝。

2022-06-20 13:56:41 字數 4105 閱讀 9951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

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刑法規定將「情節嚴重」作為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從立法動機上來看,是因為通常情況下,強迫交易罪的社會危害性相比其他暴力性財產犯罪較小。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社會危害性要更大,所以入罪門檻低。

但是在實踐中,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多是以行為人非法謀取的財物數額判斷,也就是說,以行為人牟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標準。這時可能出現社會危害性相當的情況下,強迫交易罪入罪門檻比搶劫罪高的問題。

例一:在某旅遊景點,某甲以拳頭拷打方式迫使前來詢價後又準備離開的某乙當場以1000元**向其購買價值550元的照相機一隻,從而通過強迫交易牟取非法利益450元。

例二:同樣在某旅遊景點,某甲採用拳頭拷打方式,當場從某乙處劫取人民幣450元。

顯然,例一中的行為人達不到「情節嚴重」不構罪,但例二中的行為明顯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同樣從乙處獲取非法利益450元,又同樣對乙實施了相同程度的暴力行為,差異點就在於例一中介有交易行為,但很難說兩案的社會危害性有多大的差異。

立法者忽視了強迫交易行為有兩種性質嚴重的情形。

情形之一:強迫交易行為人強迫他人以明顯高出市場價的**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強迫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商品、提供服務,此時行為人顯然對比正常交易多獲取或少支付的價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情形之二:強迫交易行為人對強迫交易物件「當場」實施「暴力」或進行暴力「威脅」,並「當場」取得交易對價(通過**商品或提供服務獲得價款、通過支付價款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

當一個強迫交易行為同時具備這兩種情形時,其社會危害性較大,與以相同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相同數額的財物(與強迫交易行為人比正常交易多獲取或少支付的價款相同的數額)的社會危害性相性。此時非法佔有的他人財物是否為有償取得僅僅是形式上的區別,幾乎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什麼影響。

從由定罪量刑看,強迫交易罪以「情節嚴重」為構罪要件,導致入罪門檻過高,與搶劫罪的規定相比,存在較大失衡。

擴充套件資料

《強迫交易罪》規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2樓:創作者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罪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標準

3樓:昆明胡大狀

要看具體非法經營的專案,經營專案不一樣,認定情節嚴重、特別嚴重會有所區別,以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為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刑法266條關於詐騙罪中,何種情形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4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5樓:李在珂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嚴重情節」比照上述標準稍輕些。

關於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中所指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哪些特別嚴重情節?請指導,謝謝謝謝了,大神幫忙

6樓:福龍

指偽造方法具有特別嚴重的危害性,金融、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貨幣數額巨大的,偽造後在市場流通影響很壞的,暴力抗拒查處的,有偽造貨幣劣跡甚至是累犯的等。

7樓:手機使用者

例如:社會危害性大的、手段殘忍的的或者有加重後果的等許多不特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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