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有規定中午工作餐不收費的規定嗎

2022-06-10 13:16:46 字數 3449 閱讀 422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中沒有關於中午工作餐是否收費的規定,單位可從「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方面結合工作時間、經濟效益等進行安排。

《勞動法》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在一般意義上,工作餐屬於員工福利範疇。

就司法實踐而言,《勞動法》的此項規定是一種倡導,不是強制性的規定。

你們公司中午工作餐是收費的,難以與違法掛鉤,只是不合時宜,口碑會很不好,因為很多公司都是免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單位提供午餐是企業福利好壞的一種表現形式。與是否違反勞動法沒有任何聯絡。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午飯時間嗎

4樓:超絕至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並沒有對用餐時間是否計算在工作時間內進行規定,按各地司法實踐,一般主要看用餐時間是否由勞動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確定。

一、勞動者要隨時待命且短暫的用餐時間,餐後就要進行工作的,那麼就餐屬於勞動者必備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屬於工作的延伸,一般來說這段合理的就餐時間是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的,相當於工間休息。

二、一些單位會對午休時間做出明文規定,一般會在考勤制度中規定,也有的會在勞動合同中標出,相對來說會有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可以餐後出去逛街或者處理私人事務,這段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間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5樓:匿名使用者

午餐時間可以自由控制或支配的,不算工作時間;不可以 自由支配的,應計算工作時間。

勞動法規並沒有對用餐時間是否計算在工作時間內進行規定,按各地司法實踐,一般主要看用餐時間是否由勞動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確定:

一、勞動者要隨時待命且短暫的用餐時間,餐後就要進行工作的,那麼就餐屬於勞動者必備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屬於工作的延伸,一般來說這段合理的就餐時間是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的,相當於工間休息。

二、一些單位會對午休時間做出明文規定,一般會在考勤制度中規定,也有的會在勞動合同中標出,相對來說會有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可以餐後出去逛街或者處理私人事務,這段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間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的。

勞動法對夜班超過十二點是否應安排工作餐有規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這樣細緻的規定,這個主要看您是因為倒班上夜班,還是加班上夜班,如果是倒班是正常的工作可以什麼也沒有,如果是加班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規定,凡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不管該單位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度還是計件工資制度,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也有一些不視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補休的,勞動者沒有完成工作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或者採用不定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的高層人員加班(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夜班加班費的標準計算因工時制度不同標準有所差別:

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想,勞動法會對你工作餐吃什麼、吃多少做規定嗎?一個道理。

按勞動法一天工作8小時以上有誤餐補助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對工作8小時以上的職工,工作餐或者誤餐補助,是用人單位自主權。

勞動法沒有規定工作餐和誤餐補助,是否給予職工工作餐或者誤餐補助,是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福利待遇規定辦理。

但是,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一天工作八小時以上的時間應當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按每週40小時計算的總工作時間的部分,也應當按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關於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工時,最新勞動法關於工時 加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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