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是什麼意思

2022-05-28 10:16:25 字數 4693 閱讀 6650

1樓:惜月知道

一、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二、逮捕的概念和條件。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三、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樓:佘仔迷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在原調查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播回警局進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在原調查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播回警局進行補充偵查。然而,審查程式已被取消。

一、逮捕的概念和條件。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

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懲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防止社會風險是不夠的,和逮捕是必要的,可以被逮捕。逮捕必須有以下三種情況:

1.有證據表明存在犯罪。

2.他可能會被判處不止一個判決。

3.通過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手段來防止社會危險是不夠的,必須予以逮捕。

二,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法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批准逮捕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情節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未經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調查理由,並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檢察機關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批准逮捕,並作出補充偵查的現行規定。根據2023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8條(前68年),88年(140年)和第165條的規定(165年以前),有三種補充偵查程式,審查逮捕階段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補充偵查。審查逮捕階段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審查批准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但六個器官的《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解釋為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下,應該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向批准逮捕案件沒有調查報告」。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和批准程式的恢復程式。

四、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查。補充調查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

補充偵查限於2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1.補充調查有兩種。也就是說,如果由公安機關調查結束,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可以決定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決定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人民檢察院的自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得返還給公共部門。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條例》第二百六十八條和第二百六十九條有關案件,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自補充調查完成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調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的期限內完成調查。

3.補充調查不得超過2次。這是指退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返回偵查部門進行補充偵查的案件。

4.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起訴。目的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拖延,提高訴訟效率。(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在起訴前移送審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未發現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書面檔案中說明理由,並將其返還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的,應當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重新調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的審查起訴部門調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找到的情況下這些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退還我們的處理部門建議取消案件調查。

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是什麼意思?

3樓:佘仔迷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在原調查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播回警局進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在原調查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訴訟活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重播回警局進行補充偵查。然而,審查程式已被取消。

一、逮捕的概念和條件。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在一定時期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有證據證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

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懲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防止社會風險是不夠的,和逮捕是必要的,可以被逮捕。逮捕必須有以下三種情況:

1.有證據表明存在犯罪。

2.他可能會被判處不止一個判決。

3.通過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手段來防止社會危險是不夠的,必須予以逮捕。

二,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法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批准逮捕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情節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未經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調查理由,並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檢察機關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批准逮捕,並作出補充偵查的現行規定。根據2023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8條(前68年),88年(140年)和第165條的規定(165年以前),有三種補充偵查程式,審查逮捕階段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補充偵查。審查逮捕階段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審查批准逮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但六個器官的《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解釋為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情況下,應該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向批准逮捕案件沒有調查報告」。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和批准程式的恢復程式。

四、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查。補充調查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

補充偵查限於2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1.補充調查有兩種。也就是說,如果由公安機關調查結束,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可以決定將案件退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決定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人民檢察院的自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得返還給公共部門。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條例》第二百六十八條和第二百六十九條有關案件,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自補充調查完成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調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的期限內完成調查。

3.補充調查不得超過2次。這是指退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返回偵查部門進行補充偵查的案件。

4.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起訴。目的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拖延,提高訴訟效率。(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在起訴前移送審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未發現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書面檔案中說明理由,並將其返還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的,應當將案件發回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重新調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的審查起訴部門調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找到的情況下這些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退還我們的處理部門建議取消案件調查。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什麼意思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檢察院不批准然後繼續偵查即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但現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偵監科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區別是什麼?感謝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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