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身份證入廠受工傷能否獲賠償

2022-05-27 17:11:29 字數 5156 閱讀 4339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該工廠的員工,是在工廠內受的工傷,就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向工廠要求相應的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能以你表哥的身份要求賠償,你表哥屬於勞動關係的主體。

3樓:千年遇一回

按照勞動法的話,因為資訊是假的,所以你們就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最多是勞務關係,因此不算是工傷。

4樓:餘村林場

應該承擔。

不過在辦理工傷認定的時候,一定要與工廠協調好,否則,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

當然,您在上班時間受傷,應該及時與工廠聯絡,醫療費也應該由工廠先墊付,所以,您一定要在意。

提醒一下,您現在的首要工作是把工傷認定搞好,否則,麻煩!而且,工傷認定的前提,是證明是您受的工傷,是您在工廠上班。

建議您學習一下2023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

祝您好運!

5樓:律_師_堂

員工工傷醫療費是工傷待遇的問題。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和《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以是否滿16週歲分兩種情況處理:(1)未滿16週歲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認定雙方的勞動關係無效,如果在工作中負傷,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2)已滿16週歲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應當按照真實身份確認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另外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勞動者有什麼過錯,只要因公受傷是真實的,就有權享受工傷待遇。所以,你所在工廠要承擔已經產生的醫療費。

借他人的身份證進廠工作,後來出了工傷事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6樓:貓宅罪

如果你是替他去工作,不可以獲得賠償,因為你本上不是本工廠的人。

7樓:石榴

對於冒用身份的職工發生工傷後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職工未提供本人真實身份資訊,導致公司不能以其本人名義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過錯責任在於職工本人,由此造成無工傷保險記錄並且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後果應由職工自己承擔。第二種觀點認為,職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亦存在過錯,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由雙方根據過錯比例分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勞動立法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均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有個員工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發生了工傷,應該怎樣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冒用他人身份進廠,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分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雖然冒用他人的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遭受職業傷害是客觀事實,應當認定為工傷,獲得相應賠付。

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涉嫌欺詐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應當以事實勞動關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即使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記錄的參保物件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會保險機構不會對其進行賠付。由此造成的後果,司法實踐中,職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涉嫌欺詐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亦存在過錯,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由雙方根據過錯比例分擔。一些省市規定工傷職工承擔應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部分,用人單位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規定應由工傷保險**支付部分用人單位也承擔部分。

誠實信用是做人的本分,職工冒用他人求職不可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2023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

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週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週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9樓:

實踐的處理是: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因此,薪資待遇屬於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單位全額支付。醫療費用如果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藥品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的,屬於工傷保險**負擔的部分,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

首先明確雙方的分擔責任僅限於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後因勞動者冒用身份證明而工傷保險**拒絕支付的部分,如果勞動者入職時系成年人,其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較大責任,用人單位審查不嚴,具有較小過錯,應承擔較小的責任。而對於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無論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均由單位承擔相關費用的支付責任,勞動者假冒身份入職並不對其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故仍應由單位全額承擔

至於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劃分,三七開也可,二八分也成。

10樓:晴天

社保不能為其報銷醫療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協議解決,其個人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雖然不對,但是單位也有過錯:沒有經過嚴格的把關!

11樓:蘭衛昌王豔

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其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借用他人身份證上班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嗎?

12樓:韓曉柒

出於各種原因,比較多出現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用人單位以被借用來的身份證名義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出現工傷事故後,社保部門以身份不符為由拒賠。勞動者借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出現工傷事故能否獲得賠償?怎樣賠償?

對此類特殊情況,目前法律、法規未作明文規定,一般在勞動仲裁、訴訟中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處理。大致處理辦法如下: 對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補助,以及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等,因為無論是否購買工傷保險,這些專案都應該由用人單位賠付,所以這一部分賠償一般被裁判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受社保是否賠付的影響。

而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器具費、醫療費、有護理依賴的護理費、工傷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應當由社保部門賠付的專案,則根據在勞動者使用他人身份證這一問題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過錯大小進行分擔。 此外,對於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無論勞動者有無借用他人身份證的情況,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假身份證入職的,也可以比照借用身份證的情況處理。

要是用別人的身份證進廠出現了工傷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冒用他人身份進廠,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分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雖然冒用他人的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遭受職業傷害是客觀事實,應當認定為工傷,獲得相應賠付。

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涉嫌欺詐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應當以事實勞動關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即使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記錄的參保物件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會保險機構不會對其進行賠付。由此造成的後果,司法實踐中,職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涉嫌欺詐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亦存在過錯,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由雙方根據過錯比例分擔。一些省市規定工傷職工承擔應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部分,用人單位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規定應由工傷保險**支付部分用人單位也承擔部分。

誠實信用是做人的本分,職工冒用他人求職不可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2023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

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傷保險**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已滿16週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生工傷時不滿16週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借別人身份證進 廠並不影響你主張工傷賠償的權利。工廠應當為你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工廠應當在工傷保險範圍進行賠償。但如果故意隱瞞身份,使得工廠在為你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資訊不對稱,對此隱瞞身份者可能承擔工傷保險不賠付的後果。

另外,在入職時,故意隱瞞身份,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進而影響工傷主張,但可以勞務關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工傷保險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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