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關於破產法的試題,希望能幫我

2022-05-21 07:56:53 字數 2819 閱讀 5203

1樓:木清潤

1、管理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2、b公司申報債權;

3、共益債務,從債務人財產中隨時清償。

依據《破產法》第42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第43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不可以,理由:《破產法》第26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樓:匿名使用者

1.第一份合同可以解除的,根據情況可以選擇是否履行。

2.損失應當由a公司作為普通債務在破產財產中補償。

2.變成普通債務,在破產財產中支付

4不可以。對於已經簽訂但未履行的合同,可在第一場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決定,不定擅自決定。

破產法的案例分析題,麻煩幫忙做一下!!

3樓:吳田田

(1)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根據規定,對於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本題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與乙企業的合同,因此乙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2)管理人決定解除與丙服裝廠的合同後,對於造成的違約金不再予以支付;對於造成其5萬元損失,可以由丙廠依法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產案件後,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的扣押應當解除。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4)該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本題中,從釋出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至債權期限屆滿的時間超過了30日,短於3個月,是符合規定的。

(5)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本題中,工商銀行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將來求償權申報。

(6)對於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破產企業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無償轉讓財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是有權依法撤銷的。

(7)破產費用=15+30=45(萬元);共益債務=100+12+20=132(萬元)。

(8)①**公司財產變現價值總額=150+132+120+150+1500+500=2552(萬元)

②優先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後的財產額=2552-1000=1552(萬元)

③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的財產額=1552-45-132=1375(萬元)

④清償工資和法定社會保險費後的財產額=1375-200=1175(萬元)

⑤清償稅款後的財產額=1175-100=1075(萬元)

該剩餘財產額用於支付普通債權。

(9)①普通債權額=5+1200+1530=2735(萬元)

②清償率=1075/2735×100%=39.31%

③a企業可以獲得的清償額=525×39.31%=206.38(萬元)

急!破產法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試著答一下吧。

1、根據本案情況,該公司已經資不抵債,達到破產條件,可以自己提出破產申請。

法律依據是《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

2、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破產案件。破產案件是由債務人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0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宣告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107條: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財產被稱為破產財產。

本案中破產財產總計為50+120+30+40=240萬元。當然,該種計算前提是30萬元的對外投資能夠收回,40萬元的企業欠款可以收回。

4、清償順序:第一順位:銀行就120萬元的辦公樓優先受償120萬元;第二順位:

欠職工的工資15萬元、為維持破產前的日常開支,向職工借款20萬元,共計35萬元;第三順位:稅款60萬元;第四順位:其他業務貸款300萬元按照比例獲償剩餘的25萬元。

法理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09、113條。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並沒有計算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般破產案件肯定會發生這兩項,所以,本案中,需要在無擔保財產中支付破產費用和工藝債務後再進行清償,大概計算一下,稅款可能得不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人也更得不到清償。

希望能幫到您~

5樓:沙漠的沙丘

1。提出破產申請的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

2。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可以。

3。都屬於

4。清償順序:破產人所欠的職工工資、體恤費用以及補償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

破產人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其所欠稅金。

普通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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