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

2022-05-11 14:12:00 字數 3228 閱讀 7788

1樓:虎說教育

為效力待定。

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為待定。本合同在未經過甲追認,即向對方表示承認合同的效力之前,效力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屬於效力待定。c正確。

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是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甲以乙的名義轉讓電腦,對外構成一個**行為,但是沒有乙的授權,因此是無權**。《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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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的歸屬

如乙向丙轉讓電腦時,丙並不知道該乙對電腦無處分權,即便買賣合同無效,依然可以根據法律的善意取得規定而取得電腦所有權。

法律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對無權處分情形下的受讓人加以保護,實源於對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以及由此的價值衡量。保證一個本著誠信而行為的交易主體能在一個社會公認的正常交易環境下依法實現其交易目的,乃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2樓:

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獲得追認或者取得處分權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確定,稱為效力待定。

3樓:博博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無權處分動產的,如相對人(即丙)為善意,即不知道乙無處分權,同時以合理對價成交,並且將該動產(本案是電腦)交付給買受人,那麼丙即可以依該法條獲得電腦的所有權。

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為待定。

該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過甲的追認,如追認,則有效;如拒絕追認,合同則為無效。

電腦的歸屬

如乙向丙轉讓電腦時,丙並不知道該乙對電腦無處分權,即便買賣合同無效,依然可以取得電腦所有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對甲的救濟途徑,甲可以向乙主張,要求乙返還**電腦的價款,依據是不當得利。

020302.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乙丙之間買賣電

4樓:匿名使用者

1、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為待定。

該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過甲的追認,如追認,則有效;如拒絕追認,合同則為無效。

2、電腦的歸屬

如乙向丙轉讓電腦時,丙並不知道該乙對電腦無處分權,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無權處分動產的,如相對人(即丙)為善意,即不知道乙無處分權,同時以合理對價成交,並且將該動產(本案是電腦)交付給買受人,那麼丙即可以依該法條獲得電腦的所有權。即便買賣合同無效,依然可以取得電腦所有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3、對甲的救濟途徑,甲可以向乙主張,要求乙返還**電腦的價款,依據是不當得利。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買賣;乙要將電腦或費用要如數返給甲。

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6樓:浦雁真棋

1.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無權處分動產的,如相對人(即丙)為善意,即不知道乙無處分權,同時以合理對價成交,並且將該動產(本案是電腦)交付給買受人,那麼丙即可以依該法條獲得電腦的所有權。

2.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為待定。

該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過甲的追認,如追認,則有效;如拒絕追認,合同則為無效。

3.電腦的歸屬

如乙向丙轉讓電腦時,丙並不知道該乙對電腦無處分權,即便買賣合同無效,依然可以取得電腦所有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4.對甲的救濟途徑,甲可以向乙主張,要求乙返還**電腦的價款,依據是不當得利。

甲將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賣給了丙,則乙丙之間的合同效力為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無權**或超越**權訂立的合同以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乙丙間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乙不具有對電腦的所有權,所以乙無權**電腦。

9樓:

看丙是否知道,看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如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10樓:天天開心

無效,因為乙方無授權

11樓:羅曉豐律師

回答正在為您解析,請稍等

你好,已和丙之間的合同無效

這種情況的話,你已經觸犯法律建議,直接報警解決可以報警,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一旦發生就可以報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條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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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爐碴

表見**。

貓不屬於需產權機關登記的物,以移交為所有權轉移條件。只要丙不是和乙竄通(此處無提示則認為沒竄通)或明顯低價(此處無法判斷則認可非低價),則該行為為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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