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是A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相適應B 刑罰的

2022-05-03 08:07:09 字數 6123 閱讀 5064

1樓:愛幫忙熱心腸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罪行大小決定法定刑的輕重配置,法定刑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刑事責任程度決定宣告刑輕重,宣告刑應當與犯罪分子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罰是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是罪刑關係的紐帶和橋樑並對罪刑關係起調節作用。總之,罪、責、刑三者的有機統一,是正確定罪與適當量刑的根本方針。

上面看著是不是很饒,換個說法':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條規定的就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

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個中介來進行調節。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題目寫的不完整,我是這樣來理解罪責刑相適應的,希望對你有幫助。看字面罪、責、刑三個字你可以看出來個人所承擔的責任應當與其所犯的罪相適應,個人被判的刑罰應當與其所犯的罪相適應,個人所判的刑罰應當與其責任相適應。這樣是不是好理解一點,你對著題目答案自然就選出來了。

在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中 , 明確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 是

3樓:長安法師

c「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就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4樓:匿名使用者

a、罪刑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5樓:哼哼的嚕嚕

c、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也稱罪刑相當原則或罪刑均衡原則,是我國行法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主要是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也即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法輕重的重要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c 「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是( )原則的體現。

7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8樓:sky寵物狗訓練

我擦,這麼簡單還問,罪型相適應原則

怎樣解釋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的數學模型?

9樓:匯法網

1、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2、運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注意事項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3、設立罪責刑相適應的意義

本條所確定的原則,既是立法應遵循的原則,也是刑事司法應遵守的原則。在制定和修訂刑法中,對於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都規定了較重的處刑,對於所犯罪的性質、情節比較輕的,如過失犯罪等,規定的處刑比較輕。也就是說罪重,規定的刑罰就重,罪輕,規定的刑罰就輕。

在刑事司法中也應遵守這個原則,犯多大的罪,就應判多重的刑,重罪應重判,輕罪輕判。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的輕重和罪過大小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相當,不能重罪輕判,判輕了,不利於懲罰犯罪,震懾犯罪分子;也不能輕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對法律和社會的牴觸心理,不利於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須使罪與刑相稱,罰當其罪。

如何理解「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句話? 5

10樓:板弟弟

刑法中之所以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分開,是因為罪行並不等於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罪刑相適應原則中刑罰的輕重要考慮的不僅僅是犯罪事實。

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罪刑相適應中與判處刑罰要適應的不能單純的說是罪行,而是根據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等確定的刑事責任。

所以,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該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11樓:rj老汪

我一開始也有困惑,但我現在明白了,我就不法言法語了,通俗說,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兩個概念

刑罰是看客觀的,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和危害結果觸犯哪個就是哪個

但是,這樣就直可以定罪量刑了嗎?

答案是no,因為要想定罪量刑,必須滿足四要件才可以,刑罰只是客觀,還有主觀

並且你也知道某個罪名下的刑罰是不止一個的

那麼,刑事責任就是在考慮主觀

刑事責任是看主觀的,他在看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比如累犯,就要判的重一點;而未成年人,就要判的輕一點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兩個概念, 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是一種刑事法意義上的負擔,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

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係它表現在: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

我們說一個人是否受刑法處置,首先要看一個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如已滿14不滿16週歲,只有犯那8種罪的時候才算犯罪,就是這個意思,再有完全喪失控制力的精神病人和無行為能力人,都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能否承擔責任是前提,而刑罰是他的手段和表象。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3樓:海棠

此解釋是對刑法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解釋。

因為刑事責任包括犯罪和刑罰,有時候犯了罪並不一定承擔刑罰,如意外事件、未成年人犯罪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條款要經得起各種情況的推敲,所犯罪行並不等於所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個人覺得原條款的措辭比較嚴謹,比如說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實際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較輕或者根本不承擔刑事責任。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如何理解「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句話? 5

15樓:

1. 一般我們所說到的刑事責任是抽象的刑事責任,只有說到某人犯某罪時應承擔刑事責任才是具體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不是所犯的罪名,而是刑法規定如故意殺人可能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罰;

2.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是根據犯罪的情節處以死刑、無期、有期這個梯度,且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如從輕、減輕、免除或從重處罰;所犯罪行就是行為人所犯的犯罪事實;

16樓:葉孤夜綠

呵呵,你這問題不知道是否屬於專業水平的問題呢!

我對你問題分析一下,不對的地方請見諒。

1、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2、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 古代刑罰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並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有刑事責任,未必產生刑罰。如現在檢察院對一些輕微的罪犯,可作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起訴」,而法院也會「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所以,刑事責任與刑事處罰並非一直。

犯罪——刑事責任——刑事處罰。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什麼含義,就是說著順罷了

所謂罪刑相適應,就是犯罪與刑罰相適應,沒有罪刑責相適應這種說法。。。

我感覺啊,這句話其實就是病句,構成刑事責任的兩大問題就是犯罪和刑罰啊,前面都說了,後邊加一句這個明顯沒用。

所以啊,就是說著順嘴罷了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18樓:day嘎嘣脆丶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

刑罰:指依照法律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分。對犯人的懲罰

刑罰是國家創制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並且表現出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並起到改造罪犯、保護社會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一、量刑的均衡

所謂量刑均衡,實即科學量刑,或稱正確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根據犯罪行為人行為責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規定的刑罰幅度內,判處輕重適度的刑罰,避免畸輕畸重,實現罪責刑的相適應。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也就是要求刑罰的輕重不僅要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同時也要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二、量刑平衡的機制

量刑活動是一項複雜的司法過程,涉及到量刑標準的統

一、量刑根據的裁量、量刑程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闡明和法官素質的高低等因素的制約。在上述因素中,任何一個因素都可導致量刑失衡。因此,應從多層面建構量刑均衡機制,

1、制定量刑規則統一量刑標準

實踐表明,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罰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後及立法技術落後,量刑法律標準不明確統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是導致量刑失衡的根源所在。因此,須完善量刑標準,明確量刑規則,制定量刑細則,為實現量刑均衡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量刑程式保障裁量公正

程式是法律的中心。建立獨立量刑程式,是刑事司法規律使然,也是當今量刑程式模式的發展趨勢。從刑事司法規律來講,量刑是在定罪基礎上進行的,不解決定罪問題,量刑活動無法公正進行。

因此,在程式上必須將兩者區分並獨立開來。獨立量刑程式給予控辯雙方更多公開參與程式的機會,從而能夠實現其充分陳述理由和意見的權利,有利於彰顯量刑過程的公開、平等和民主。

3、輔之判例制度平衡量刑結果

成文法的抽象與僵化決定了判例不僅是彌補成文法缺失的產物,而且是保證成文法合理化、統一性和可適用性的重要機制。判例**於社會實踐,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也是對社會生活最及時、最貼切的反映,從而能有效彌補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縫隙,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4、闡明量刑理由實現理性溝通

闡明量刑理由具有如下意義:

一是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正如法國法學家瑪蒂所言:「不論法官確定刑罰的自由是歷來既有的還是新近取得的,這一自由總有導致判刑不對稱性的風險,解決此問題的一個可能的方法是設法監督刑罰的比例性(等價性),也就是說刑罰的平等性,途徑就是要特別重視判刑的理由。

」二是有利於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量刑理由的公開,可制約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性和武斷,促使法官在具體裁量刑罰的過程中保持審慎態度,注意量刑結果的公正和個案之間的平衡。三是有利於實現法官與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理性溝通,從而能夠吸收當事人不滿,減少社會公眾誤解,樹立刑事司法權威。

量刑理由大致包涵三項內容:一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據基本的犯罪構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三是對已經認定的各種情節作出量化評價,並以基準刑為參照,得出宣告刑結論。

5、加強職業教育提高量刑能力

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僅需要全面瞭解現行法律體系和嫻熟地運用法律條文,而且要善於發現法律條文背後的意義和效果,善於彌補法律規範與社會生活之間的縫隙,善於從社會生活中發現、挖掘和提煉生生不息的規則,來消除法律的滯後性和不周延性,從而引導和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官在量刑平衡中處於主導地位, 是具體刑罰的裁量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質、性格) 、認知因素及其對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的理解與瞭解,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影響刑罰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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