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走人會不會不太好

2022-04-10 09:58:26 字數 5641 閱讀 3297

1樓:利小苼

禮輕情義重,把衛生搞好,被子枕頭洗乾淨。最後請她出去嗨一把,吃飯逛街看電影什麼的,表示一下不捨,感謝對方

2樓:卓行天下

多給一些費用是一個心意,把鍋也送給她嘛,也不值幾個錢,運送也麻煩。

3樓:才巾綸

合租三個月又用她很多生活用品建議這三個月房租你一人全出(那也比把生活用品一一細算細分強,)

4樓:星圖人才

一定要給予,至於什麼東西,可以好好想想。

給的東西也不用太過貴重。

這樣做的結果是,你接下來的時間,會非常輕鬆,開心!

買個輕鬆、開心,花點錢,值!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熟還是不熟,你自己都知道覺得不好意思,說明你在心裡也認為應該這麼做,我認為你可以多付些錢,但是你朋友可能不會收,更好的辦法是,你可以買一些小禮物額外送給你朋友,這樣既不會顯的太刻意,也不會給人留下不懂人情的印象。

6樓:我的錯過

直接走人不好畢竟人人家對你這麼好是吧!

7樓:紫幽欣媛

我覺得你和她如果熟的話就沒必要多給她錢那麼生分,可以在你要走的前一兩天說你要走了一起出去玩吃個飯什麼的,然後請她出去玩玩、吃個飯什麼的,等她生日了再給她送點貴重、有心意的禮物就好了。如果不是很熟的話,就多給點房租,再請人家隨便吃點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請他(她)吃頓飯,看場電影,聊一聊,作為朋友,聚散終有時,相信友情。

9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對你那麼好,至少要請別人吃下飯,送點禮物做回禮,直接走人不是很好

10樓:砸牛頓的蘋果

直接走人肯定是不太好的!

畢竟一塊相處生活了較長時間,以後朋友還是要相處的不是嗎!

既然當初說好的是短期合租3個月,那麼房租該多少是多少,自己不佔便宜也不讓朋友吃虧不是。

還有你說的3個月相處,你們之間生活用品上好多都是共同使用的,這個就沒必要說給錢什麼的,臨走的時候請朋友吃頓飯,感謝她這段時間的照顧,朋友心裡也會感覺很舒服,這段時間合租的經歷以後反而關係更好。

真要是一聲不響的走了,那麼以後朋友也很難相處了,你覺得呢?!

11樓:夏天32號

emmmm,對於這種情況吧,我覺得也是不要直接走人比較好,因為你用的畢竟是她的消耗品,當然你直接走他也不會說你什麼想你什麼,其實有些女孩子還是很大方的,他給你用是願意幫你的,要不她提前肯定會提醒你去購買這些東西,像你說的關係那麼好是不是,但是你要是真不知道怎麼好的話,你可以在結算房租的時候說,「用你這麼多東西,真的是打心眼裡的謝謝你,希望我們的友誼更深厚,我們的房租多算我一些吧」這種意思差不多的就行。或者是你以這三個月來的照顧請她吃頓大餐或者是直接送她一整套包裝好一點的類似洗髮水沐浴露的消耗品,相信她看到之後會明白的,不送是本分因為這是你們之前說好了的,送了卻是一份好友之間的心意,你們是很要好的朋友呢,看你怎麼選喲~就是給親個小建議,親可以以此自由發揮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出門在外能有這樣一個兄弟真的很義氣,要是談錢就傷感情了。

我個人認為經濟上是獨立的比較好,畢竟東西是錢買的。

其次,從經濟學出發,你是投奔,她是收留。倘若你不投奔你會花時間花錢租房買東西。她不收留她會付出更多的房租,共享經濟

在原有房租上加200元,不要明說。並且走之前請吃飯。萍水相逢。不及汪倫送我情。

13樓:坐看輕舞飛揚

我覺得給錢是不用的,可以根據她平時的喜好,送她一個精美的禮物。畢竟她也幫助過你三個月,這種情誼不能忘記,應該好好珍惜。甚至可以多拍幾張合照,發到朋友圈,作為永久的記憶。

14樓:雲來的方向

枕頭和被子都借你蓋,而且還住一張床,說明你們的關係是不錯的,你這麼研究來研究去,好像還是很見外的樣子啊?給房租的時候該給人家多少錢就給多少錢,然後再多客氣一下,說請請她吃飯,為了她平時給你日常用品一起用的感謝吧,如果她不客氣,你們也不用太多錢的吃,稍稍優惠的吃一頓飯,也算是告別飯啊,一舉兩得。如果她和你關係特別好的話,可能會說根本不用你請客,然後大家說幾句告別的話就可以了,這麼點兒小事還至於嘀咕嘛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都流行發紅包,可以取個吉利數發給她,附言:友誼長存

16樓:心儀物語

直接走肯定不合適。

你可以和她說聲道別,請她吃一頓,然後,感謝和她在一起的快樂時光,也感謝她的慷慨分享。並給她多出一部分房租,這樣有情有義的做法,也許讓人更舒服,你自己也會覺得更滿意

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17樓:小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交了辭職信後直接走人,可能會有如下後果:

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2.失去上月及本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上個月的工資是有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根據以上條款,你可以提出辭職後離開,並申請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6、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大妞妞

如果你決定辭職何必計較後果,但是最起碼的商場操守你應該懂得,必須做好交接工作再辭職。如果你找到下一份工作你還是會以前公司人事部拿材料,我們為什麼不給自己留後路呢。

1、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就可以了;

2、辦好交接手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算工資;

3、如果因為未辦理交接導致單位損失,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這也是一種承擔和責任,為以後自己的工作鋪條路。

20樓:yangzhi涯

1、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為人處世,直接走人都是不對的,除了法律,還有做人的道理。

2、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拖欠工資、加班費,未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可以辭職走人,但未發的工資很難順利要到。

3、用人單位無違法的行為,直接走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賠償。

4、無論違法與否,直接走人,用人單位都不會讓你順利的拿到工資。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我沒有籤合同不辭職可以直接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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