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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06:28:29 字數 5313 閱讀 1778

1樓:李嬌律師

2.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其價值功能在於被擔保債權的優先受償性。除了一般抵押權之外,還應當重點掌握特殊抵押權中的共同抵押權、浮動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

3.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交由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只能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定,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為必要條件。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4.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在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債權人依債權佔有屬於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二次發生效力的擔保物權,第一次發生的效力是有權留置債務人的財產,第二次效力是債務人超過規定的寬限期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以留置財產變價優先受償。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具有與其他擔保物權不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權利質權是指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和發展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將該動產優先受償。

首先,標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

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

三者均屬物權擔保。

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抵押權的物件包括不動產和動產,而質權僅限於動產,而且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抵押權則無需交付,有所有人持有即可。

留置權與前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基於一定的合同關係,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留置相關的財物來保證債權。如車主不付修車費,維修廠就汽車扣留,不予交付。

一)抵押權的特性

第一、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

二、不可分性 抵押權是不可分割的物權。抵押物的分割、部分滅失或轉讓,被擔保債權的分割或部分轉讓,均不影響抵押權,抵押人仍然能夠完整地行使其抵押權。第

三、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滅失或者出讓,其交換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的物時,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物。這即抵押權的代位性。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之抵押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動產質權的效力

(1)、質權對擔保債權的效力《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質權人不但對質物本身有質權,對質物之從物、孳息物,亦享有質權。

(3)、質權人的權利義務權利:留置質物;優先受償;收取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者從約定;救濟質權損失,即排除各種有害質權的行為。義務:

妥善保管質物;返還質物。

三、權利抵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

權利抵押,指以不動產他物權為標的而設立的抵押擔保。權利質押,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兩者均是以權利為標的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約定擔保物權,但兩者仍在許多方面存有差異

(1)標的範圍不同。(2)權利性質不同。(3)生效要件不同。(4)債權保全方式不同。(5)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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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孫

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 (1)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但一般物權是以對標的物實際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的,而擔保物權則是以標的物的價值來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的主要特徵: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2)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3)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4)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3.抵押權的設立:抵押權依據抵押行為而設立,抵押行為的具體形式是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2)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為轉移債權人所有。(3)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4)以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4.抵押權的標的:抵押權的標的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1)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2)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價款中優先受償。

5.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在間,抵押人仍可轉讓抵押物,但抵押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則,轉讓行為無效。(2)抵押人所擔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

6.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白(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權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償:①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數額比例清償。

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中所述方法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額的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的受償。(4)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止其行為;在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7.質權的特徵:(1)質權是擔保(2)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3)須移轉質物的佔有。(4)質權是就質受償的權利。

8.質權的種類:質權分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務的擔保。(2)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清償,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實體財產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利為質物而的債權人設立的擔保。

9.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1)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2)根據作為質物的權利不同,權利質押合同分別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或登記之日起生效。

10.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3)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4)優先愛償。

11.留置權的特徵:(1)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3)留置權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12.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3.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無權將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返還留置物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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