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列案件中甲犯何罪?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2022-04-06 20:19:04 字數 3080 閱讀 5452

1樓:被埋的遺棄物

首先,從題目可以得出,甲的目的是--討債,可以證明甲沒有故意殺乙的動機;

其次,乙不還錢,兩人方發生爭執,導致乙受傷休克,這是甲沒有事先計劃的,也沒有故意動機,因此乙受到傷害,我們充其量只能說,甲放任了再爭執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乙的人身傷害,屬於過失行為,同時僅從材料來看,乙的死亡與甲的傷害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當然,考慮樓上的意見,也可能是受害人本身的疾病引發的危害結果,在量刑時應具體分析),則甲是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甲逃走,又返回拿走現金,是屬於另起犯意,此時在乙休克和甲拿現金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我們知道,搶劫罪強調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和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這兩個行為的當場性,而盜竊罪強調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祕密性。那麼,我們在材料中得知,乙先休克,甲後另起犯意,那麼從甲另起犯意到非法佔有財產這一段時間,甲只是祕密性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屬於盜竊行為。

綜上所述,甲的行為違法,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盜竊罪兩種罪行,應數罪併罰。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描述是過失殺人罪,但是要根據法醫鑑定死者死亡的原因,如果本身有疾病,外因導致的話,可能罪輕一點

縱橫法律網 李梅勝律師

3樓:

首先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甲到乙家中討債不成,與乙發生廝打,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後果,主觀上甲有過失,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規定:

過失者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盜竊的可能性,如果乙欠甲的錢正好是12000元或者大於12000元的話,那麼久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甲沒有一個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如果乙欠甲的錢不足12000元的話就要對不足的部分承擔盜竊罪(有數額或者盜竊次數要求的)。

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4樓:城堡

c是對的。你舉得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釋只適用於交通肇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開始是過失殺人,抱到山洞的行為是掩蓋罪行,後來石頭砸的行為轉化為故意殺人,因人已經死,所以是未遂。

5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是過失致人死亡,因為導致乙死亡的甲的那一推,甲當時的行為不是為了殺害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女兒!

6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目是出題者在玩文字遊戲糊弄人,案情的關鍵是乙是什麼時間死的,怎麼死的。在這裡出題者並沒有明確告知,而只是比較隱晦的描述:「甲認為乙可能死了」,而後面又說經法醫鑑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了。

乙要麼是碰撞後當場即刻死亡,要麼是在轉移的過程中死在了路上。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麼就符合題意,定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未遂數罪併罰。如果是後者,因甲不確定乙是否死亡,輕信已經死亡,所以只是想毀屍滅跡,並沒有及時救治的打算和行為,乙也沒有主觀放任的間接故意,只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題目中並無甲明知乙未死亡的任何資訊(乙死亡前),所以不能定故意殺人既遂。

甲乙兩人持凶器搶劫路人丙,三人扭打過程中甲不慎將乙殺死,丙得以逃脫。甲的行為是過失殺人,還是搶劫致

7樓:深圳刑辯肖芳華律師

應當以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搶劫中傷害物件錯誤,致同夥死亡,應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致死)並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關於刑事案例的幾個問題,請懂的人速答,救急,詳細解析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法律知識有限,若答錯勿笑:)

1:犯罪預備,因她尚未實施投毒行為且出於自身意志停止繼續犯罪.王某是犯罪未遂,因為並非出於他個人主觀意志而停止犯罪行為.

2:間接故意

其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卻放任.

3:不作為(負有解救義務卻未履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4:故意殺人

5:意外事件,不承擔責任.因為未表明公安身份,理所當然認為是**,正當防衛.

6:直接故意殺人(屬於具體侵害物件錯誤)

樓下那位網友,第一條我答錯了,應該是中止,但是第5條在教科書上可是有標準答案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後一條我和你意見不同.

請教刑法學人士一個問題

10樓:開心

本題案主要是考查數罪、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等知識點。本題中甲的實施的是一個搶劫行為,而涉及多個罪名。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實質的一罪。

牽連犯有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處斷的一罪。我本人傾向於想象競合犯,按實質一罪即搶劫罪(加重)處罰。

11樓:來自廣場有趣的葵花子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

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

所以為搶劫而殺人,只能定搶劫罪。若目的是殺人則屬故意殺人罪。

包拯》這課中「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不從吾志,為吾子若孫也。

告誡自己的子孫後代一定要為官清廉莫要玷汙了他的清正,表達了他希望後代世代忠良的願望吧。希望自己的後代做官都要清廉公正 後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得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樓主好幽默。這個問題不是法律知識不過我也想幫樓主翻譯一下。中國自古非版常注重禮教宗數。權包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