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藉手機名義到手後突然就跑了怎麼定性

2022-04-05 15:00:29 字數 3301 閱讀 5005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非常典型的搶奪罪.

不是搶劫,沒有以暴力為手段.

別人借我手機用 拿著就跑了算什麼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個需要看有沒有使用暴力或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沒有的話,你這個情況就是盜竊罪,盜竊各地有不同的金額標準。或者是搶奪罪。具體你在報警後就知道了。

以藉手機名義,然後拿住別人手機就跑,這樣會是搶劫罪嗎?

3樓:sunny我本是空

我說,你不是想幹這行吧?

4樓:譚家拒絕天子

是搶劫罪。。。。。小心。

5樓:啞舍

搶劫算,夠不夠成犯罪不一定

以假借手機打**為名突然逃跑是盜竊罪還是搶奪罪

6樓:向無名者致敬

首先,從盜竊罪的定義上看,這種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祕密竊取。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假借手機打**為名,將被害人手機騙到手,後在被害人親眼目睹之下將手機拿走,不符合祕密竊取的表現形式。故本案不能認定為盜竊罪。

其次,區分盜竊罪、搶奪罪等侵犯財產犯罪的關鍵在於區分非法改變財物合法佔有狀態行為的性質,而不在於之前手段行為的性質。非法改變財物合法佔有狀態的行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體的危害行為,也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應當以此來確定犯罪的罪名。本案中,非法改變財物合法佔有狀態的行為不是被害人將手機借給被告人的行為,而是被告人在假借打**之後乘被害人不注意逃離現場的行為。

從刑法意義上講,被害人將手機借給被告人並未改變手機的合法佔有狀態,是在被告人逃離之後,被害人才徹底失去了對手機的控制,被告人才完全取得對手機佔有的絕對性和排他性。因此,應當以被告人乘人不備逃離的行為作為認定其罪名的依據。

本案中,被告人假借打**取得被害人手機之後,其在打**的過程中,並沒有立即絕對和排他地取得財物。因為在這一過程中,被害人一直在旁邊,即被害人沒有喪失對手機的控制權,換言之,被告人並沒有取得財物。之後,被告人乘人不備,突然逃離現場,被害人發現但已經無法追回,此時被告人取得財物。

被告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乘人不備逃離的行為,即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該方式正是搶奪罪的客觀表現之一。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以搶奪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7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涉嫌搶奪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祕密竊取。以假借手機打**為名,將被害人手機騙到手,後在被害人親眼目睹之下逃跑,不屬於祕密竊取,而是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該方式符合搶奪罪的特徵。

攀枝花刑事辯護李明華律師解答

深圳刑事案件中設局藉手機後突然逃跑,構成搶奪罪還是搶劫罪?

以藉手機打**為由拿走他人手機構成什麼罪

8樓:悅嬋姐姐

行為人以借用他人手機打**為由趁機將手機拿走,從犯罪手段的形式上看是採用欺騙方式讓被害人將手機借給行為人,但被害人真實意思並非將手機的所有權轉移給行為人,而是將手機暫時借給行為人使用,若行為人趁被害人不注意將手機拿走,該行為的性質屬祕密竊取他人財物,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盜竊罪。

【案情】

2023年9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重慶市涪陵區濱江大道「龍芝尊酒店」餐廳內,以借用被害人唐某手機打**,趁被害人唐某回廚房後做事之機,將被害人唐某將其價值人民幣2463.12元的蘋果4手機拿走。被害人唐某幾分鐘後回到餐廳找王某拿回手機時,發現王某不見了。

唐某用同事張某手機撥打其手機號碼,王某稱一會還回來,後來再打**就沒有人接了。被告人王某在佔有唐某手機後,認為通過此種方式很容易騙得他人信任從而達到侵佔他人手機的目的。2023年9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在重慶市涪陵區新正大網咖,找到在重慶市涪陵區新正大網咖當網管的吳某,以借用被害人吳某手機打**為名,趁被害人吳某不備將其價值人民幣2729.

35元的蘋果4s手機拿走。

【審判】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唐某被盜手機鑑定價值人民幣2463.

12元、退賠被害人吳某被盜手機鑑定價值人民幣2729.35元。

【分歧】

對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見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其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王某在向被害人拿手機打**前就有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後以藉手機打**為由,騙取了二位被害人的信任,使二位被害人認為被告人王某僅僅是藉手機打**的錯誤認識,而自願將自己的手機交給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卻將被害人的手機用以抵賭債、變賣。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在本質上是祕密竊取,應構成盜竊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王某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即以藉手機打**為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暫時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機,為其最終竊取財物創造了條件,最後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況下攜機離開,其行為在本質上仍屬於祕密竊取。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觀點也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特徵,應認定為盜竊罪。其比第二種觀點更加翔實的理由是,被害人只是自願將手機借給被告人王某打**,被害人聽信被告人王某藉手機打**,將自己的手機交給被告人王某,並不是將手機的所有權處分給王某,而僅僅是將手機暫時給被告人王某使用,此時被告人王某對手機並不擁有所有權,被害人真實意思是處分手機的暫時使用權,而非整個手機所有權處分給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最終非法佔有被害人的手機是後來的盜竊行為所致,符合盜竊罪的特徵,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9樓:王a王

什麼罪都不是,因為是自願的,報案也解決不了,最好是任何人藉手機都不能借的。

10樓:來自廬山有主見的普洱

盜竊罪,輕的話罰款,重的話判刑,要我說還是把手機還給人家

11樓:蒼古的部落

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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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況,借唄在申請借款時,到賬方式選擇支付寶餘額到賬,只會內部推送通知提醒使用者。而選擇到賬方式為銀行卡,這時候才會有簡訊通知使用者借款已經到賬。借款到賬支付寶餘額是實時到賬的,使用者可以立刻檢視支付寶餘額的變化情況。如果戒備你是提現到銀行卡的話,會有簡訊提醒。借唄一般到賬都是到支付寶賬戶裡。我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