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對哪些必要合理費用須承擔支付義務

2022-04-04 13:18:02 字數 5746 閱讀 7650

1樓:綠水青山

拿保險合同來說,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履行的、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履行的

義務主體不同、內容不同、法律規定不同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對哪些必要合理費用須承擔支付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要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包括如下內容:第一,對保險標的所遭到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即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按實際受損範圍和程度進行賠償,未遭損失部分則不予賠償;第二,為施救保險財產而發生的費用;這種費用既包括髮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而採取必要措施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又包括為施救、保護、整理保險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第三訴訟費用;第四,為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的合理費用。對施救、整理、檢驗、訴訟費用支出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人對必要合理費用須承擔支付義務的情況:

1、施救費用;

2、為查明和確定保險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

3、仲裁或者訴訟費用。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3樓:多保魚談保險

1、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

2、及時簽發保險合同的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3、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義務。

4、說明合同條款的義務。

5、通知的義務。

6、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或者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具備時‌,‌保險人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的最主要的義務‌,‌要點:

1)受損的必須是保險標的‌。

2)必須是由保險事故引起的損失‌。

3)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內‌。

7、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的義務。

4樓:喵喵衛士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資訊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喵喵保)

5樓:東奧中級會計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①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③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己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減損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3)調查費用: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4)訴訟費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公司承保後要履行哪些責任和義務?

6樓:大愛御姐

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後,應履行的主要責任和義務有: (1)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對人身傷害給付保險金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最基本的義務。

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保險標的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中權利人因義務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等;二是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引起的各種必要費用,包括被保險人為防止保險標的的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以及保險人為了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查勘、檢驗、鑑定等其他費用等。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公司負有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如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需墊付必要的搶救費用。

(2)積極進行防災防損。保險公司應積極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防災宣傳和災前檢查,運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科學手段,儘可能降低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賠付率。世界上著名的航運公司——臺灣長榮集團,長期與美國丘博保險公司合作,每年支付保費幾千萬美元。

長榮集團之所以選擇丘博保險公司,看中的就是丘博保險公司的服務,即能夠為長榮集團提供全面的安全檢查,提出防範建議,從而有效降低了風險。 (3)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保險公司對在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業務、財產、家庭、身體健康等狀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洩漏。

保險公司如不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則需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

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7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8樓:n已

1.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保險合同訂立後,投保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

2.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可以分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是指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約定的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有將此情形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查勘現場,確定損害發生的原因和程度以決定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均有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規定。

5.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因積極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並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6.提供單證義務的履行: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合同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9樓:繁華人世

投保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

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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