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是什麼意思,從犯是什麼意思,對從犯應該怎樣認定

2022-04-04 12:29:00 字數 5392 閱讀 3916

1樓:夙捷傅景勝

從犯  【詞語】:從犯

【注音】:cóng

fàn[編輯本段]從犯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

[編輯本段]從犯的分類  根據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我認為,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著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都屬於從犯。

[編輯本段]從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2樓:大理律師郜雲

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樓:休語繆豔蕙

多人蔘與的犯罪中,取次要作用的那些人都可以稱之為從犯,在量刑過程中較主犯要輕。

4樓:狂竹睦騰騫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還有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5樓:甫藹符憶彤

從犯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犯罪人員。象在偷盜罪中望風的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跟隨主犯一起犯罪的。

從犯是什麼意思

7樓:夙捷傅景勝

從犯  【詞語】:從犯

【注音】:cóng

fàn[編輯本段]從犯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

[編輯本段]從犯的分類  根據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我認為,次要作用與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類,但兩者有著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都屬於從犯。

[編輯本段]從犯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

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9樓:雲南律師郜雲

從犯

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

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

從犯是什麼意思,對從犯應該怎樣認定

10樓:日曆地縣人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

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什麼是共犯?什麼是從犯

11樓:華律網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參與人員二人以上,二人都構成「犯罪」(這裡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慮責任年齡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為。我國《刑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只出現了「共同犯罪」的字眼,並沒有出現「共犯」的字眼,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共犯」分為廣義的共犯和狹義的共犯。其中廣義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而狹義的共犯僅僅指教唆犯和幫助犯。

因此共犯主要指稱實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稱行為。因此在我國共犯與共同犯罪只是名詞與動詞的區別,共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共犯是一個名詞,並無實質性區別。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12樓: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是我國刑法關於主犯的法定概念。

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將主犯分為兩種,即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還是次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混淆甚至錯誤,這就必然導致主犯與從犯認定中的隨意性,並進而影響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我們認為,概括來講,所謂「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分別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具體說明這種決定性的作用。

從主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並使之強化。具體而言,包括:(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

由於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

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從客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

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於主犯。(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4)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這個法定概念可以看出,從犯包括兩類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

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物件,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資訊,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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