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參加旅遊為由叫我離職,這樣符合勞動法嗎

2022-04-02 07:44:39 字數 5301 閱讀 461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你可以據理力爭,如果公司執意叫你離職,就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解決

2樓:廣州民商鄭律師

1、依據你說的情況,只以你不團結不合群為由叫你離職,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2、但是你又簽了離職書,這個證明你已經同意離職了,你沒有證據證明你是被迫的,只能推定為自願。

3、但是,即便如此,你也可以活得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一個月,不足半年補半個月工資。離職書的表述如果是用人單位跟你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只需賠償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是協議辭退,只是通知你離職,那麼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有雙倍經濟補償金,即你有1個月經濟補償金。

4、鑑於你能拿回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是一個月,如果一定要補償,只能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祝順利。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啊,這叫什麼理由啊,你犯小人了,肯定是得罪什麼人了吧,這就是誠心找茬,要麼就時鬧去不過這樣就有理由辭職你了,要麼就堅持到底,就是不服,前提是自己一定要有一定的工作實力,反正就算你不被辭,以後也會找各種小事找茬的,我建議還是辭職,是金子到哪都發光,何必一顆樹上吊死呢,不要因為這點小事耽誤自己的前程啊。好好想想吧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如果他們主題解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勸你還是另外找一份工作了,既然老闆沒有拖欠你工資,你即使回去了也沒什麼發展可言。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老闆這樣是沒道理的,但是你既然自願簽了離職書,且拿了賠償金就證明你們老闆沒有違返勞動合同法,你也沒理由申訴了.

我的公司裡規定,一年不能超過30天事假,如果超過30天,公司算我自動離職,這樣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 10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按照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涉及員工福利、休息、休假、工資等規章制度時,應當與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且這些制度要經過公示或者公告才能生效。本律師認這,如果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經過了以上程式制定的,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當是有效的。如果沒有經過以上程式制定,對員工是沒有效力的。

縱橫法律網 王大勇律師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一年365天除去104個休息日及11個法定節假日,只剩下250個工作日,月均20.83工作日。

如果再請超過30天的事假,則實際工作時間不足220天,應該會對工作產生一定影響。

因此,如果「一年不能超過30天事假,如果超過30天,公司自動離職」的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且宣貫至每一個員工,則該規定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法,公司以合併為由要員工到其他公司上班,不給員工補償,不去視為主動離職,請問這合法嗎?

9樓:田小奇

1、首先要明確合同問題,有合同按合同走,要是真的這樣裁員的話,沒有什麼說不過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員的話都沒有什麼可說的。但應按照程式走。

經濟性裁員符合法律規定,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客觀變化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合併如果導致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的話,則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重大事項的變更,需要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合同並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換句話說,勞動者此時有權選擇繼續留在新的用人單位還是拿錢走人,單位不能為了節省補償費用而強迫勞動者轉調。

3、公司既沒有提前通知,有沒有裁員決定,協商不成時應認定為公司裁員,需要支付相信的補償金。

你們可以到相關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所描述的是兩個公司合併設立新公司後員工的待遇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這時,您原公司和另一家深圳分公司實為一個公司,工作地點、內容、薪資變更只能算作公司內的崗位變動。

由於您和原公司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根據原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內容、薪資是否有過約定限制。公司變更合同需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公司就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如果用工單位拒絕履行,您可以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用工單位可能以《勞動法合同法》26條第3款關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規定只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公司合併分立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您先盡最大可能和用工單位協商,有理有據用工單位也不回太為難。如果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如果該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想將你們派往其他公司上班,那麼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那麼新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變更你們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的。

2.如果變更你們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那麼應該與你們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方可,否則你們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公司執意變更工作崗位和降低勞動報酬,試圖以這種方式迫使你們主動離職,那麼這種情況屬於變相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4.你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要注意證據材料蒐集儲存好。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公司合併之後,原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義務則由合併後的用人單位承擔。現在公司要你們去另外一個辦公點上班,你們不去的原因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參看第勞動合同法33、34,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合同條件、待遇一直有效,如果新單位提供的條件或者待遇達不到原合同條件、待遇,視為用人單位違反合同。如果你們主動辭職又想要得到賠償的話,得按照合同法38條1款規定,證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公司規定請3天以上就要辦離職是否符合勞動法?

14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公司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且用人單位有徵求勞動者意見和依法公示程式,按規章制度處理是合法的。實際操作中,如果勞動者請事假,公司批准3天,超過部分不批,如果勞動者3天后不能恢復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按規章制度做曠工處罰,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5樓:雙子燕歸

齊符合勞動法。職工有病有治病的權利,家中發生重大事故有請假的權利。說話都有話語權利。公司規定請3天以上就要辦離職是對職工一種傷害?公司規定大霸道,維權

16樓:杞靖靖

不附合勞動法,公司規定請3天以上假就要辦離職顯然是霸王條款而與勞動法相悖,你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7樓:飛過太平洋

勞動法沒有規定事假,但是公司應該在籤合同時就與勞動者約定,以公司規章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提,現在又拿出來威懾勞動者的,不合法。

18樓:上圩農場主

當然不符合勞動法,不管你請多少天的假,也不管是什麼假,都不應該辭退,這叫無故辭退,應該要求賠償你的損失。

19樓:我與春風皆過客

我們這請三十天也不會自動離職,只要有正當理由加證明材料。

20樓:廣告傳媒

不符合,你提前打過申請請假了,不是擅自離崗,你的公司這是霸王規定條款,可以申請仲裁,賠付你違約金。

21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他們早就想好了對策,和他們不是勞動合同,屬於**合同,就是你是他們公司的合夥人員,是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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