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是籤協議時當場付賠償金,還是先簽協議之後再付

2022-03-17 07:28:56 字數 4898 閱讀 4802

1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不管你是哪一方?我想告訴你的是交通事故的調解處理,當然是先簽協議後付款,協議中應該說明付款的具體方式,一般情況下,既然是雙方已經友好協商了協議解決,那麼,也應該第一時間解決賠償款的問題,正常應該是當場現金支付,真正付款時候,還應該出具收款證明的。

假如不是第一時間付款,或者付款期限到了沒有全部支付的,可以憑雙方的協議書向負責調解的部門,或者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選擇執行,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起訴後法院調解,對方願意賠償。是先拿錢再簽字還是先簽字再賠償?還有錢怎麼付,先給法院還是當場給?

2樓:李右丞

這個要看雙方怎麼協商的,如果是一次性當場支付賠償的,最好在法院辦理,當場籤協議,當場付款,誰先誰後都沒關係,法院會進行監督。

3樓:李永輝律師

這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根據雙方的信任程度來進行。我們一般主張要對方拿到錢在再簽署協議

4樓:

如果是起訴後法院調解調節後,對方願意賠償的話。就是先把合同寫好,然後在合同上簽字,然後再一手簽字一手付款。是在法院的調解下,在法院的嗯面前華庭的面前去當場付現金比較好。

也就是說起訴後經過調解。對方願意賠償。錢和錢子在法庭的調解一下,錢和錢子同一戶。

錢和錢這是同一心動呢。這樣以免出爾反爾來著,同時簽字同時付錢,以免以後糾紛再調節。

5樓:丁桂林律師

一般是先簽字再賠償,賠償金可以協商付款方式,如果是協商當場給那麼需要當場付款。如果沒有協商一般先打給法院,然後由法院轉交給原告。

法律分析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交通事故和解書是付了賠償金後才籤嗎?是保險公司賠,會不會簽了後不賠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賠償的和解書,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簽訂,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理賠。因雙方的協議對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所以在理賠時,保險公司是有可能賠的較少的。

所以,在協商賠償時,應儘量要求保險公司也參與協商,或在達成協議前先徵求一下保險公司的意見。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處理人傷時對方保險公司說要當事人要到場一起籤個賠償協議,現在又讓我先簽,怎麼回事 10

7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協議涉及違規和賠償金額,賠償專案金額涉及很多細節,如果不是很懂的,千萬不要隨意籤賠償協議!很多保險公司欺負對方不懂:該賠的不想賠,賠了的不足額,千方百計把賠償額降到最低,受害人很吃虧。

但因為簽了賠償協議,是無法追索了。建議諮詢**過"交通事故「方面經驗的律師。百分之九十九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要打官司,因為保險公司都是一個做法,就是:

該賠的不賠,要賠的少賠,提前籤賠償協議,欺騙對方。

交通事故籤賠償協議要注意什麼呢

8樓:買房買車找我

確定甲乙雙方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也即甲乙是否有權利簽訂調解協議; 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違法內容; 賠償專案以及金額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最後,建議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讓交警隊的仲裁委或者法院出具調解書。

9樓:天空沒蜻

朋友你好!

不管你是哪一方?我想告訴你的是交通事故的調解處理,當然是先簽協議後付款,協議中應該說明付款的具體方式,一般情況下,既然是雙方已經友好協商了協議解決,那麼,也應該第一時間解決賠償款的問題,正常應該是當場現金支付,真正付款時候,還應該出具收款證明的。

假如不是第一時間付款,或者付款期限到了沒有全部支付的,可以憑雙方的協議書向負責調解的部門,或者法院,提出申請,申請選擇執行,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10樓:在巧

交通事故賠償要注意以下事項:

(1)只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築物和牲畜等。

(2)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執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4)對人身損害,除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一定數額的撫慰金。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生命、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損失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精神上的損害。

(5)公平合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人民幣(具體金額)元,簽訂協議後立即付清,以後甲方因此事交通事故出現任何問題都與乙方無關。

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協議一方,必須明確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凡事仔細想清楚並落實到書面,謹防落入協議書中的陷阱。

下面為您介紹?

一、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資料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常遇到哪些陷阱?

1、如果支付給對方賠償金,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專案,比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絕不何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以防日後對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訴訟。

2.通事故賠償協議必須約定,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後,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否則,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受害方必須牢記:讓對方在協議書中,標明賠償的具體金額、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後果。

三、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性質從民法理論來看,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即產生一種侵權之債,雙方當事人形成某種賠償法律關係。就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被侵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侵害人則負有支付賠償款的義務。但這種賠償責任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往往在過錯大小、責任歸屬和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

從法律性質上看,當事人形成的這種賠償法律關係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完全處於自然人私權領域範疇,當事人可以平等、自願協商,來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之協議,可視為雙方處置自己權利義務,以解決賠償爭端的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即轉化為合同之債。

對賠償協議性質的認定可以借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該規定指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按照這種精神,不履行、違反調解協議就是違約,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協議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延伸閱讀: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責任認定遇到交通事故怎麼辦,處理步驟是怎麼樣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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