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2022-03-06 07:44:23 字數 5260 閱讀 8763

1樓:話題終結者郎少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相互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其他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城鎮居民購買;

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轉讓人擁有兩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2樓:潘娜_律師

村民之間買賣宅基地,應視為宅基地一併賣出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

3樓:南京李平律師

宅基地房只能轉讓使用權,不可買賣。轉讓需滿足以下四點:1.

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批准;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4.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併轉讓。

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4樓:找法網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買賣,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城鎮居民購買。

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6樓:fsrm南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般是可以轉讓買賣的,而對於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想購買農村宅基地則是不允許的或者說風險非常大的。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係。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拓展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7樓:mr丿秦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買賣不合法,根據我國《物權法》

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我國《物權法》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伸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拓展資料:根據國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8樓:皮皮郭之歌

不僅要結合上面農村房屋買賣的情況,還需要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一戶村民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故而其處置情況應該有以下幾方面:

1、如果是集體組織內的成員,即根據上文分出來的三種情況,在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下,該成員通過申請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會被允許的,因為這違反了一戶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而對於第三種情況,則通過法定的程式可以依法申請得到一處宅基地。

然而,這是不是代表著集體組織內的成員不能購買宅基地了呢?並非如此。儘管法律規定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並不妨礙村民擁有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處,並且雙方達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的。

2、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購買宅基地建房,則是不允許的。眾所周知,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體土地則只能是組織內部成員所有。

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是不允許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經購買,一旦將來農民反悔,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房屋,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法院是肯定會作出買賣合同無效的判決的。

綜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般是可以轉讓買賣的,而對於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想購買農村宅基地則是不允許的或者說風險非常大的。故而,提醒廣大購房者注意這個問題,近年來已有很多城裡人購買農村宅基地被判無效的案例,相信能給大家一個明確的訊號。

拓展資料: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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