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法律人士幫忙解答 謝謝

2022-03-03 05:58:52 字數 1439 閱讀 3865

1樓:戰國小卒

1.答應廠家的要求:幹夠一定天數,然後結工資走人,(終止勞動合同)。

2.廠家(用人單位)無權要求扣除什麼培訓費、要你個人單方面招人頂替你的位置。

3.這份勞動合同對你(勞動者)和廠家(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

4.「本月開上月的工資」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樓:火焰天使豬

你這樣貌似是違約了~~~

3樓:

一、培訓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否則,扣除違法。

二、要你招人頂缺或幹夠若干天數。勞動合同簽訂通常情況下都約定辭職需提前通知用工方,這個一條款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否則勢必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結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未做滿一年扣除培訓費,則應該;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需扣除。辭職應按合同規定提前通知用工方,在合同約定的提前時限內,你應當繼續工作,在達到約定時限或企業招到能接替你崗位的員工並批准您辭職時,你再離開。

但工資應計算到你離崗之日為止。

4樓:讀好書出乾貨

1、他沒有權力扣除你的培訓費,入職培訓是企業應盡的義務。除非特殊的專有技術或者專利技術培訓,且在合同裡面註明。

2、你可以提出辭職,這是你的權利。理論上講單位應該你幹夠多少天,就給你開多少天的工資,不應該剋扣你的工資。當然,實踐上很多企業是不夠規範的,你如果不幹夠一個月,很有可能就不給你開支。

3、如果能堅持下來,把本月幹到底。同時保留各種考勤證據,好到時候要工資。

扣培訓費的事情找到企業方面據理力爭,做好解釋工作。實在不行,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當然為1個月的工資及培訓費,這麼做實在不值,但是必須先與企業和氣的溝通協商,力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萬一不行,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那麼企業還是顧及影響,會退讓一步的。

求懂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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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問題,希望懂的人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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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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