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擔保物權,什麼叫擔保物權?

2022-02-24 16:54:50 字數 4675 閱讀 2835

1樓:坐著烏龜去游泳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

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絡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於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於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者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存在。

對於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於平等地位,期間並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債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會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產於他人時,該部分財產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不能發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產的行為而致損害於債權人的結果。

可見,即使債務人現時有充分的財產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產於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 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券。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 、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

人的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先直接行使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2樓:聚會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為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

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生活解釋: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裝置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

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6萬元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丙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的擔保責任。

理論解釋

理論解釋:擔保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概念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絡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於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於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者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存在。

對於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於平等地位,期間並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債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會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產於他人時,該部分財產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不能發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產的行為而致損害於債權人的結果。

可見,即使債務人現時有充分的財產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產於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 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券。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 、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

人的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先直接行使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3樓:叮咚在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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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是什麼?

找法網 抵押擔保 2017-05-18 15:15:00閱讀數:1069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所設定,以取得擔保作用的一種定限物權。由此可見:

1、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券清償為目的。

2、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權利。

3、擔保物權是一種定限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與其他擔保制度相比,擔保物權具有如下特徵:

1、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2、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3、物上代位性。是指當擔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滅失、毀損時,債務人所得之賠償金應作為代位物繼續為債權之擔保,債權人得對該代位物優先取償。

三、擔保物權的性質:

擔保物權是物權還是債權,在大陸法系國家歷來存在著爭議,主要的觀點有「物權說」、「債權說」和「中間權利說」三種。

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併列的一類獨立的物權型別,而並不是債權或者只是被賦予給債權的優先清償權的權能,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共同構成了定限物權的完整體系。

4樓:秋波查理斯

擔保物權

(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 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質權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釋義生活解釋

生活解釋:甲向乙借款20萬元,以其價值10萬元的房屋、5萬元的汽車作為抵押擔保,以1萬元的音響裝置作質押擔保,同時還由丙為其提供保證擔保。其間汽車遇車禍損毀,獲保險賠償金3萬元。

如果上述擔保均有效,丙應對借款本金在6萬元數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丙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的擔保責任。

理論解釋

理論解釋:擔保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樓:日久生情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擔保物權的特徵主要有: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什麼叫擔保物權?

6樓:華律網

擔保物權人是指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將自己財產設定擔保,當債務不能履行的時候,享有該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的個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

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想要成為擔保物權人,必須要向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資金幫助,同時債務人也提供了具有一定價值的擔保物做擔保。滿足上述2個條件即可成為擔保物權人。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四者之間的區別是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 質押 留置的統稱,也即是質押 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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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主要特徵 一 抵押權 pledge 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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