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業法,2023年物業法

2022-02-12 23:01:03 字數 3518 閱讀 7780

1樓:愛喝粥

沒有物業法,物業成不了法,最對的管理條例,針對問題提出問題即可。

2018《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在以下條件下業主是可以拒繳物業費的!

1、業主可以拒繳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的物業費;

2、因房屋質量而未驗收的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3、還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可拒交。

4、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5、**空調等動力裝置產生的能源費用物業費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6、物業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務可拒交,但要提供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要求先交物業費在收房的情況,業主可堅定拒接。

2樓:

自己的車進小區交停車費合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去年三月,在佛山購了一套房子,七月份通知收房,在交房驗收過程中,發現房子有淺建物,(即在其中一房間窗前有一堵一米多高的牆)及很多雜物,牆上還畫滿水果,蔬菜動物等。所以未收房子,也未收鎖匙。去年十二月,收到物管單位發給繳費通知。

像你這樣情況,請教如何協調

2023年物業新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刪去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於2023年8月26日釋出,自202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5樓:小魚教育

沒有物業法,物業成不了法,最對的管理條例,針對問題提出問題即可。

2018《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在以下條件下業主是可以拒繳物業費的!

1、業主可以拒繳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的物業費;

2、因房屋質量而未驗收的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3、還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可拒交。

4、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5、**空調等動力裝置產生的能源費用物業費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6、物業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務可拒交,但要提供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要求先交物業費在收房的情況,業主可堅定拒接。

擴充套件資料: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取消資質了。

別的沒了。

2023年物業費的收取標準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費收取標準屬於《**法》調整範圍,應當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依法向業主公示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專案、收費計價方式和收費標準。

8樓:心欲朦朧

物業費一級不是最低嗎?

9樓:匿名使用者

nshkhxehxhd

2018.物業新規定,物業費標準是多少?

10樓:印俏利

事關人民消費的都應該有法,無法無天的事是利益鏈所為,是腐敗再作梗,是對人民的不負責任,無法無據人民怎樣講理,怎樣保證人民的合法權益?怎樣約束物業,物業怎樣約束僱傭者的工作標準?當官不能只為自己賺錢…?

物業費不能按建築面積算錢,應該是使用面積算錢,能為牆體服務嗎?這是最基本的道理。物業費至今沒有**標準?

什麼價達到什麼標準?否則怎樣表現價有所值呢?當官太不負責任了?

腐敗政策太厲害了?監督者們太不盡職盡責了?只玩空話了?

11樓:sky哈哈

遙知兄弟登高處,遍插茱萸少一人。(王維《九月九日憶山東兄弟》)

2018前期物業新規有哪些

12樓:長樂未央

修改內容:

1、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刪去原條文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刪除,並增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原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刪除;

4、原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刪除;

5、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刪除;

6、原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並刪除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7、原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並刪除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同時,對其中其他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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