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中規定每個月都要發工資,但是我們最長月沒有發工資了算不算公司違約了呢

2022-02-06 12:02:00 字數 6287 閱讀 3401

1樓:

算!可以先和公司談,如果不給可以找仲裁部門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約了。。法律這麼規定的。

3樓:藥到命除

可以直接找當地勞動局解決你的問題,公司已經違約了,現在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不能拖欠工資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算 絕對算 我們公司也是 去勞動局告可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

(三)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

(六)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或者你可以找你本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看,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超過合同規定日期發工資公司算違約嗎? 10

6樓:南方飛虹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樓: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不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但你的情況而言,公司晚發2天工資,雖從嚴格意義上說也屬於未及時發放,但逾期期限不長,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建議你通過其他方式實現,比如公司是否購買社保等。

公司沒有按時發工資,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會違約嗎?

8樓:高清川老師

公司沒有按時發工資,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不算違約。

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書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辭職書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康千亦

公司在外地,老闆一週來這邊2天。 我9月5日開始工作,27日籤合同,合同中規定公司工資次月15日發放,如果勞動者提出則要提前一個月,否則違約金為一個月工資。 現在到19號也沒發,剛問了老闆,他們說15號(週五)上午打錢了,明天再去看一下。

現在提出離職且月底就走算違約嗎? 老闆發來銀行**截圖,顯示是15日打的款,那這就不是無故拖欠工資,不是違約了吧。

10樓:今天wj心情不錯

如果是單位無故拖欠工資,那就構成違約,你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且立即離職。但是這樣的話,你可能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你的工資了。

11樓:巖姐說

根據《公司法》和《勞動法》以及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有規定公司應該按時發放員工工資的,如果未按時發放員工工資,公司需要提前告知員工原因,並且公開宣告的。

所以公司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到了發工資的時候沒有發工資的話,是不符合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和《勞動法》以及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的薪酬制度,上面有關於員工離職的相關規定,一般都是規定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定週期,比如提前一個月離職或是提前三個月離職等,也有規定提前一週或是半個月的。

所以如果該公司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以及薪酬制度上規定,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離職的話,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就屬於違約行為,如果薪酬制度和勞動合同上規定,員工離職需提前提出,而滿足勞動合同和薪酬制度的時間規定的話,就不屬於違約情況;如果該公司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以及薪酬制度上規定了時間限制離職的話,那麼如果員工不滿足時間限制的規定,均屬於違約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要分開理解

第一,是違約金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是不應該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的,因此即使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離職,公司也無權向你索要違約金

第二,公司拖欠工資本身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時候員工提出離職是合理的,法律也是支援員工一方的,因此是公司違約沒有支付工資,而不是你違約提出離職

第三,就是你離開公司以後的勞動關係解除和工資結算的問題,如果公司已經支付工資,你立即離開公司是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工資還沒有支付,考慮到你離開公司以後再向公司要求工資結算,尤其是勞動關係解除的手續可能會有麻煩,建議離開公司前收集公司失利的證據,準備勞動仲裁。當然如果公司配合你勞動關係解除和工資結算,那是最好。

13樓:威武霸氣逆天哥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所以你不屬於違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違約,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簽了合同 沒有提前說明 那算違約 如沒有沒有籤合同 工資發了 直接走人就可以了

公司按合同每個月都推遲幾天發工資算不算違法

16樓:諾諾百科

不算違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既然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且只延遲幾天(合理會計結算期),不屬於違法行為,不算違反法律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3.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4.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5.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6.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7.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8.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9.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11.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1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15.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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