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之後可以反悔嗎,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放棄後可以反悔嗎

2022-02-06 05:10:07 字數 5275 閱讀 593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2樓:毛秀才嗎

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應在遺產分割前做出,遺產分割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 。另外,即使是在遺產分割前反悔,也需要徵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其他人不同意的,如果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正當理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野馬幫何莫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4樓:琦任真

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了,除非你有非常特殊的理由才能得到反悔

5樓:蔡進了

如果只是口頭答應的就不可「

6樓:棟翊

簽署了手續、當庭宣佈、和律師陳述過就不行,要麼就可以,不過名聲不好是真的……

7樓:易書科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該法第61條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嗎,放棄後可以反悔嗎

8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10樓:法律快車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的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繼承人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須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因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承人放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為有效。

」可見,我國法律對放棄繼承權的形式,要求只能採用明示的方式而不能用默示的方式。正因為放棄繼承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一經作出立即生效,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一般不予承認。

11樓:改新竹

可以放棄,但反悔就很難了。

如果沒有立字據或沒有公證,免強可以(屬於賴)。

反之是絕對不可以的……。

我寫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可以反悔嗎

12樓:墨陌沫默漠末

放棄繼承權後反悔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十一 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五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五十四條 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13樓:韓曉柒

請律師把事情的來龍去脈理個清楚。法院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的。但無論輸贏傷害是無法彌補的,對於私心的家人給予他們寬容的心吧。

你當時籤的那份自願放棄繼承書宣告如果是在你未滿18歲的情況下籤的,那是不能生效的。你可以起訴要回你的繼承權。遺產有沒有分割完畢?

如果已經分割完畢了,其實繼承。那就沒得反悔了。還沒分割完的話,還有點機會,由法院去決定是否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除非當時辦理放棄繼承權的情況是虛假的,即簽字的不是本人或者是被強迫等情況下籤定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是不能撤銷的。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15樓:匿名使用者

1)放棄遺產的宣告書如果是在繼承遺產處理之後發生的,則不管有沒有公證,都不能反悔;

2)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3)已公證的放棄遺產宣告書不能反悔。

放棄繼承又反悔有效嗎?

16樓:之何勿思

反悔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並沒有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

17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18樓:法律快車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同時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該《意見》第50條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可見,你哥在父母的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你將父母遺留的房屋變更了產權登記,登記為你所有,應視為已完成了對遺產的處理,此時,他又反悔,表示要參與繼承,他的要求顯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0樓:找法網

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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