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哪些行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2022-02-05 22:15:07 字數 5754 閱讀 5066

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祝福!

2樓:一起去擁抱青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

1、在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違反訊號燈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駛與對向來車發生交通事故;

3、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追尾碰撞前車;

4、倒車或溜車時與其他車輛發生碰刮;

5、機動車變更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6、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轉彎、掉頭或超車的車輛;

7、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刮撞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

8、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機動車因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導致交通事故;

10、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3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92 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92 條: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4樓:專業交通律師

第十三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刮撞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六)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七)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為同等責任:

(一)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二)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五)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六)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八)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九)機動車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十一)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十二)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十三)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的;

(十四)機動車溜車的;

(十五)機動車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十六)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機動車違反交通訊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十八)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時未按規定讓行的;

(二十)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出主路的機動車的;

(二十一)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二十二)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黃色標誌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箭頭指示燈的;

(二十四)機動車違反牽引規定的;

(二十五)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機動車未避讓遇障礙無法通行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的;

(二十七)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二十八)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的;

(二十九)車輛在沒有施劃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車輛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訊號時,未讓先於本放行訊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一)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二)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誌、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三十三)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四)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

(三十五)車輛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的;

(三十六)車輛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三十七)車輛未注意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三十八)車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九)車輛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十)車輛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存在過失或重大過失,責任基本在車主方面!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1)第46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2)有關規定,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1.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2.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3.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4.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刮撞行人的;

5.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7.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8.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9.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1.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根據實際情況,篩選一些常見的交通事故情形,望大家引以為戒:

1.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2.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3.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正在掉頭、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4.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5.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6.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的;7.機動車違反交通訊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8.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9.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司機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包括哪些責任?什麼情況承擔什麼責

7樓:消費者協會一隊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法院判決方法: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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